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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防火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06 生效日期: 2011-02-06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认真汲取沈阳“2·3”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市春节期间的防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确保全市人民渡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市区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遵守燃放时间。市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2011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2月2日(除夕)至2月l8日(农历正月十六)、3月6日(农历二月初二)的早7时至晚10时。

  

  二、扩大禁放区域。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特别是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周边、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点燃放。

  

  三、限定燃放品种。严禁燃放两响炮、铁炮、拉炮、摔炮、砸炮、开天雷、礼花弹、土火箭、地老鼠等装药量大、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带降落伞或金属丝的高空礼花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严格防范措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对重点建筑物进行隐患排查整治,封堵存在火灾隐患的窗口、洞口,防止烟花蹿入引发火灾。要加强巡查值守,各重点单位、场所及高层建筑产权、物业管理单位要立即安排专人巡逻,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居民清理阳台、楼道杂物,设置禁放提示牌,提醒居民严禁燃放违禁爆竹。

  

  五、查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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