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龄委关于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3〕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至2005年)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迅猛,截止2000年底,全市共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15.8万人, 占总人口的12.15%,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市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是关系 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厦门市老龄工作五年(1996至2000年)发展规 划》实施以来,我市的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老年人口数量增长较快,老 龄事业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 十五”计划纲要》和《福建省老龄事业“十五”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 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坚持党 政 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我市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以 贯彻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基础,以社区为老服务 为重点,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培育和 发展“银发市场”,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 所乐”为目标,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发展老龄事业遵循的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厦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的 需要,统筹规划,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老龄事业的发展水平,使之与经济和社会 发展相协调。 
  2、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提倡、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 制度,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事业,逐步建立由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 
  3、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举办相结合。发展老龄事业要坚持社会化方向,强化政府的引导职 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鼓励老年服务 业走产业化道路。 
  4、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舆论监督,完善道德规范,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 会风尚。 
  5、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与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保障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 善的同时,重视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自立自强的精神风貌 ,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 
  6、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三)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初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养老、医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多层次 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基本形成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网络化的社区为老服务体系,提高全方位系列 化为老服务水平;走社会福利社会化之路,初步形成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档次齐全、布 局合理的新格局;完善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设施,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五”末 期,基本实现老龄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保障和提高老年人的 基本生活。 
  1、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 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使养老保险待遇随社 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所提高。 
  2、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探索社会养老保障的新途径,按照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改革。支持低 龄健康老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庭院经济,提高自养能力。加快建立多种形式的 农村养老制度,发展养老基地,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 
  3、健全城乡特困老人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在老年人中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 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推行集中供 养。发挥老年基金会的作用,继续做好“助养特困老人”工作。 
  (二)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 
  1、推进和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把家庭照料、老年护 理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2、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镇、村医疗预防保健网, 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积极推行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让 老年人受益。 
  3、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网络。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投资渠道兴建老年病医院。逐步建 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照料中心、社区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和社区诊所为补 充的社区卫生服务整体框架。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监测、体检、咨询和教育活动 ,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城镇达到80%,农村达到50%),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和疾病防治能 力。大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体系,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立老年病床,开展为高龄、残疾老人送医上门活动。 
  4、加强对老年病的研究和老年医学人才的培养。医学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发挥各自优势,力 争在老年医学研究上有所突破。 
  (三)大力加强社区为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全面提高社区为老服务水平。 
  1、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完善市、区、街三级退休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社区对退休 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将退休人员主要由企业管理转为主要依托社区管理,形成以区街为主的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新模式。 
  2、加快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逐步形成区、 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三级老年服务设施网络。有条件的街道可建设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内 设有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3、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为老服务,逐步完善以社会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 、文体活动、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为老服务体系。建立社区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制度,提 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实行持证上岗;组织社区服务实体开展为老年人优惠服务。依托社 区信息网络,加快社区为老服务系统建设。建成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站) 并投入使用;街道普及社区便民热线服务,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四)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满足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需求。 
  1、实行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与完善养老设施,逐步形成布局 合理、档次齐全、设施配套、服务优质的社会养老体系;“十五”期间城市各种所有制形式 的养老设施床位总数占老年人口的1.5%。 
  2、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兴建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年社区。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市社会福 利中心和老年康复中心,为老年人提供集养老、休闲、娱乐、康复为一体的场所,发挥“窗 口”示范作用。 
  3、各区在社区服务等设施中开设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项目,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或 现有设施,设置养老床位。 
  4、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成一所30张床位的养老设施;街道敬老院或社区服 务中心要发挥辐射作用,增加家庭护理指导等服务项目;乡镇将现有敬老院改造成综合性多 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为“五保”老人服务的同时,为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提 供服务。 
  5、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0〕19号)和厦门市有关文 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设施,推动老年福利事业向社会化方向 发展。 
  6、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中,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颁布 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老年养老设施纳入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建设,统一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并验收,建成后不得挤占、 变卖或挪作它用。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设施,金融机构、土地管理和市政建设等部 门要予以支持,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7、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改(扩)建为老年公寓、敬(养)老院 、托老所或老年活动场所。 
  (五)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满足老年人的消费需求。 
  1、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工商企业和服务业,生产、销售和提供适合老年人需要的产 品和服务。 
  2、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在城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创办老年用品商场,或在大商场中开 设老年用品专柜。 
  3、合理规划,重点培育面向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老年用品、老年旅游等 的消费市场,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多种服务。 
  (六)深入开展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丰富和活跃老 年人精神文化生活。1、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模式,发挥基层 党组织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城镇和农村老年人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多 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老年人崇尚科学、破除迷信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 表率。 
  2、办好一定规模和档次的市级老年大学,同时改善老年大学分校的办学条件,普及社区、 农村老年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履行建校审批程序,规范学科设置,组织编写 教材,提高老年人入学率,逐步建立起老年教育工作体系。利用电脑、电视等现代化教育手 段,开拓老年人学习的新渠道、新领域。到2005年,全市在校老年学员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 的10%以上。 
  3、开发利用现有和新建的文体活动设施,市体育部门要加大对老年文体活动的辅导力度, 开展分类辅导和专项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地举办全市性的老年健身活动。社区居委会要按照 城市社区建设规划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室内外健身场地。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 - 50%。 
  4、宣传和文化部门要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认真办好老龄文化专题、专栏,增加信 息量和报道深度;文化、戏剧、影视界应努力创作一批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出版部 门应组织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开办老年网站,为老年人提供政策、 信息及生活娱乐服务。 
  (七)建立和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实现老年人依法维权创造条件。 
  1、继续做好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列入“四五 ”普法规划中。加大老年法律法规在社区、农村、学校的宣传力度,通过“四五”普法保障 老年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60%), 巩固和扩大宣传教育成果,提高老年人的自我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尊老敬老和维 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为老年法律法规的实施营造更加有利的群众基础、舆论环境和 工作条件,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老龄工作者,推进老龄事业法制建设的发 展。 
  2、确实保障困难老人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指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法律机构,帮助老年人 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法律服务。人民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依法允许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律援助机构对需要获得法律援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老年人应当无偿 提供法律援助。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继续办好现有的市、区、镇三级的27个老年人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努力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认真做好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3、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 ,主动配合和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八)尊重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1、鼓励、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参与社会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发 挥作用。到2005年,城镇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老有所为的人数达到40%。 
  2、建立老年人才库,开发老年人才市场,为老年人才发挥作用牵线搭桥。 
  3、建立老年志愿者队伍,组织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并实行注册制度。 
  4、发挥老年人的思想优势和政治优势,积极组织老年人参与关心下一代、社区服务、市场 监督,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社会公益工作。 
  (九)加强老龄科学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1、各级涉老部门根据我市实际,针对人口老龄化中的重大课题,深入实地开展调查研究。 “十五”期间主要围绕企业退休人员属地管理、基层老年协会建设、老年社会保障、老年资 源开发、老年志愿者问题等开展理论和应用对策的研究,为市政府提供具有科学性、可操作 性的有关老龄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2、发挥市老年学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组织会员积极开展老龄问题的学术研究,并 加强对外学术交流。 
  三、措施保障 
  (一)政府重视,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应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保障老年 人的合法权益。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老龄事 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各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每年在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容中,应有 专为老年人所办的实事。 
  (二)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充实老龄工作队伍。要进一步完善市、区、街道(镇)老龄工作 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整顿、规范基层老年协会,保证各级老龄组织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工作条件。加强对老龄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多渠道筹集老龄事业的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把老龄 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计划、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 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老龄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兴办老年实体,研制、开发和生产老年用 品;福利彩票所筹集的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鼓励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老龄事业 。 
  (四)加大宣传力度,弘扬敬老美德。新闻、宣传、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要把老龄宣传 列入年度计划,扶持办好现有的老年报刊和栏目。要大力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 、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为发展老龄事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区党校、行政学 院和大中小学要将弘扬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课程,增强各 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青少年的尊老、敬老的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开展养老、敬老、助老 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 
  (五)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等老年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积极提请各级 人大、政协定期对老年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六)加强调研和科研工作,落实科研经费。针对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具有战略性的问 题开展调研与科研工作,并促进成果转化实现社会效益。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 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加强对外交流,借鉴国际、国内老龄工作的成 功经验,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七)落实任务,加强协调和检查。为全面发展老龄事业,实现我市老龄事业“十五”规 划,各区、各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把“十五”规划中目标任务分解列入各自工作范围,制 定落实措施,加强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各自承担的老龄事业发展任务;定期对“十 五”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质保量地按计 划完成各项任务,推动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