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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启动2010年度中央补助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黑卫科发[2011]7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相关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2010年度中央补助我省专项资金532万元,省级财政配套安排147.8万元,共计679.8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为做好该项培训工作,我厅制定了《2010年度中央补助黑龙江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将项目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抓紧时间启动2010年度社区卫生人员项目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项目具体培训教学计划,同时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和省直相关医疗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全科医生岗位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2011年8月底前完成全科医师骨干临床科室轮转和社区实践培训工作(周六、周日不休息安排培训)。该项目培训教学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请各地各单位3月10日前报送厅科教处。

  

  三、要严格遵照卫生部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大纲中的有关规定和本地社区卫生工作的需求,遴选项目培训对象,培训对象须是在当地政府规划内,承担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注册护士。在培训班开班前,要填写《2010年度中央补助黑龙江城市社区全科医师培训项目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3)、《2010年度中央补助黑龙江省城市社区护士培训项目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厅科教处审核备案。

  

  四、要在现有全科医学培训师资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遴选一批热爱全科医学事业、有基层工作经验、在临床和护理学科中有一定造诣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通过必要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后充实到全科医学师资队伍,特别是要加强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培训基地带教师资队伍建设。

  

  五、要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切实保障培训效果。在教学组织上,要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必须采取脱产、半脱产集中培训的方式;在教学形式上,可以采用理论讲授、小组案例讨论、临床和社区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培训师资不足的市(行署),理论培训也可以采用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视频教学课件,但临床技能和社区实践必须安排在市(行署)级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培训基地进行;在教学管理上,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保证培训时数,做好学员考勤工作。学员缺勤率超过20%以上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考核。

  

  六、项目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中央补助项目资金及省级财政配套项目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城市社区卫生人员项目培训,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不足部分,请各市(行署)卫生局协调当地财政部门配套解决。省卫生厅、财政厅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项目培训考试考核将利用卫生部建立的试题库,统一命题,由我厅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卫生部监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骨干理论培训的学员将授予继续教育ⅰ类学分10分;参加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和省直相关医疗单位组织的全科医师岗位及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学员将授予继续教育ⅱ类学分5分。

  

  八、项目完成后,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及省直相关医疗单位,要对项目培训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和评估报告分别于2011年6月底和9月中旬报厅科教处。同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项目的立档建案管理工作,随时接受省卫生厅及卫生部对项目培训工作的检查督导。
   附件:2010年度中央补助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略)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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