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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9 生效日期: 2002-10-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改善生存状态,提高生活质量,回归主流社会,有利于推动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进步。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国家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特别是“九五”计划以来,我省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12万余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但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我省的残疾人康复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制定我省的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不断充实、完善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建立并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组的作用。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 
  要逐步加强综合医院眼科建设,提高眼疾病诊治技术水平,使白内障患者及时得以复明;在医院眼科、盲校、定点眼镜店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聋幼儿康复和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37号)精神,切实解决好聋儿语训的人员、场地、经费等问题;积极做好“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稳步提高精神病防治工作的质量,让更多的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完善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供应服务;在综合医院康复科、康复机构和社区普遍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工作纳入相关部门业务范围,做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 
  (二)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在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机构时要兼顾到残疾人康复需求,实行开放服务。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要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在广大农村,要依靠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三)实施重点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救助。各级政府要制定救助政策,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通过实施一系列重点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救助。实施以“助视、助行、助听”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心助残康复工程”,由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分别从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募集资金中筹集经费,为特困残疾人提供救助。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山西光明扶贫”合作项目,组派医疗队深入贫困地区,资助贫困盲人施行复明手术。实施“香港李嘉诚先生资助的长江新里程普及型假肢装配合作项目”,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将贫困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脱贫救助对象给予扶持。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专项经费。还没有把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地方要按要求列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联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在人员工资、工作经费、设施完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救助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倡导、支持有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和个体民营工商业者每年为救助贫困残疾人康复进行捐助。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地要设立康复救助专项资金,社会募集工作由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组织进行。多渠道筹集的康复经费要用于残疾人治疗、训练等康复补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完善、康复后贫困对象的扶持救助和培训、康复工作的组织、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重视专业康复医师的进修和培训,鼓励基层医生掌握康复医学理论和相关技术,支持基层工作人员参加康复业务培训。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有计划地组织各项业务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康复队伍的人员素质,增强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要将聋儿语训教师纳入正常职称评审渠道,要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队伍。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和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碘缺乏、氟中毒、大骨节等环境因素所致的地方病残疾;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做好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康复科室的建设,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络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确保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民政部门要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时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其中,给予扶持,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困难;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专业的人才培养纳入计划,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为康复工件提供经费支持。各级残联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发展,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特别是要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残联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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