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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27 生效日期: 1994-04-2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94]财税字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抄送: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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