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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12 生效日期: 1994-04-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94]财税字第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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