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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6 生效日期: 2011-03-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冀科平函[2011]8号
  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11年2月21日至2月26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农业、生物、人口与健康领域的3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建设与环保、材料领域的29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8-2010年运行情况进行了业绩评估。与2008年第一轮评估相比,这些评估单位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管理日益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针对评估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重申如下要求:

  

  一、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所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协助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各种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

  

  二、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作用。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强年度工作评议和重大研究开发项目、重大学术活动、对外开放课题审议等。充分发挥委员们的影响力,积极争取承担更多的政府项目,为相关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都须形成纪要,以此作为评估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科技论文的署名和标注。从2012年度评估开始,严格掌握论文标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固定成员发表论文,均应标注所属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作为代表性成果的科技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011年7月以后发表论文未标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的,一律不再计算成果。

  

  四、规范提供评估材料。奖励、专利、论文、专著等科技成果必须与研究方向密切相关,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取,完成者必须是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固定人员。获取的科研经费严格以评估期实际到帐数为准计算,跨评估期科研项目,只能计算评估期的实际到帐经费,而不能按合同总金额计算。

  

  五、进一步加大开放运行力度。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科技资源优势,多形式多渠道吸引外部科研力量进行合作研发。省级重点实验室要充分认识开放课题的作用,提高开放课题的水平和资助强度,增进与优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合作。

  

  六、积极推动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共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大型仪器设施集中管理,为研发活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内容相关性强和使用频率高的集中管理的大型仪器设施,可计为参加评估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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