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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并修改“147催收款项”科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0 生效日期: 1996-12-10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托(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贯彻落实《贷款通则》,更好地反映信托公司信贷资产状况,促进信贷管理,现对信托公司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 
 
  凡已构成呆帐,但尚未经批准核销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应在借方,在编制“中国银行至信托公司科目对照表”时,归入银行“739呆帐贷款”科目中。 
 
  本科目下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目前,呆帐贷款系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定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物质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将原“147催收款项”科目改为“147呆滞款项”科目 
 
  凡呆滞贷款、呆滞租赁款、各类保证项下垫款等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471呆滞短期信托贷款” 
 
  凡发生的呆滞短期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二)“1472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 
 
  凡发生的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三)“1473呆滞租赁款” 
 
  凡发生的呆滞租赁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承租人和租赁合同分设帐户。 
 
  (四)“1474呆滞转租赁款” 
 
  凡发生的呆滞转租赁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承租人和租赁合同分设帐户。 
 
  (五)“1475各类保证垫款” 
 
  凡信托公司开出保函等所发生的赔付、垫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债务人分设帐户。 
 
  以上5个二级科目余额均应在借方,在编制“中国银行至信托公司科目对照表”时,其中“1471呆滞短期信托贷款”、“1472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1473呆滞租赁款”、“1474呆滞转租赁款”4个二级科目应归入银行“7301呆滞贷款”二级科目中;“1475各类保证垫款”应归入银行“7302各类保证垫款”二级科目中。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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