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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 2002-04-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局(处)、文明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意见》和《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民政部、中国残联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0〕残联办字第142号《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我省社区残疾人工作,结合我省社区建设的实际,现根据《意见》精神,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提高认识,列入议程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区建设工作已在全省展开,从而对我省残疾人事业,尤其是城市残疾人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省有50多万残疾人生活在城镇社区,与健全人相比,他们仍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需要社区给予特殊扶持和帮助,更需要通过社区来实现参与社会生活。社区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开辟了新的工作领域,社区成为面向广大残疾人,为残疾人直接提供服务的层面。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意见》对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基本原则、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内容,以及如何加强领导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议事日程,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作用 
  各地在建立社区建设领导或协调机构时,应吸纳同级残联作为成员,充分发挥残联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已开展社区建设试点的地方,同级残联尚未加入社区建设指导机构的,城区残联要主动介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建设工作中要听取残联的意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给予具体指导。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各自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域,兼顾特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运行,同步实施。 
  4、加强领导,抓好典型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残疾人工作,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的内容之中,并将社区残疾人工作作为评选文明社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各地(州市)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并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了解本地社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意见》在社区建设中的落实情况,认真抓好本地区社区建设示范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推动社区残疾人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开展社区建设的城市,社区残疾人组织普遍建立,为残疾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效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不断丰富,社区内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环境逐步改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残疾人组织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实用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逐步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发展志愿者等社会助残形式,开展"一助一"、"众助一"、"邻帮残"活动,真正使残疾人的问题有人管,残疾人的困难有人帮,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 
  1、加强组织建设 
  在社区建立残疾人组织,是社区组织建设的一项内容和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基础条件。 
  要按照社区组织建设的要求,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社区残疾人组织名称为"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席由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社区残疾人协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区残疾人组织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的残疾人工作,掌握本社区各类残疾人的状况、需求,并建档立卡,必须建立残疾人基础档案、需求档案、服务登记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微机管理,要做到"五清楚",即:家庭状况清楚,残疾状况清楚,经济情况清楚,工作情况清楚,生活情况清楚;密切联系残疾人,代表其利益,倾听其呼声,反映其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联系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2、推进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具有就近就地、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等特点,是大多数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补偿功能、改善参与社会生活条件最有效的形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康复列入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社区要建立社区康复指导组,由社区主管领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社区民警、志愿者、残疾人代表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对社区残疾人的普查、康复训练以及社会职业方面的康复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社区康复指导组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相关的社区康复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人群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做好健康教育,普及康复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建立并实行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对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满足康复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设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机构进行转诊转介。 
  3、提供社区服务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障碍和需求的多样性,需要更广泛、更有针对性的社区服务。 
  社区组织和服务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特困残疾人应急补助基金,并可与社区解困基金合并使用;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针对残疾人的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政策上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应优先安排条件适合的残疾人;市民求助系统等公共服务网络,要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关心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努力使全部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完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接受幼儿教育和高中、大学教育,对生活困难的,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党政干部、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与残疾人"结对帮扶"活动,还要在社区中倡导"妇女手拉手"、"军民共建"、"红领巾助残"、"志愿者社区助残"等多种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使社区的服务真正做到"五个到位",即关心走访到位,帮助扶持到位,培训教育到位,就业安置到位,跟踪服务到位。 
  4、活跃文体生活 
  社区文体活动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途径和重要体现,也是提高残疾人素质和丰富残疾人生活的需要。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关心、重视残疾人的文化体育生活,通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残疾人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不断丰富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的意识和能力。社区各类公众文化、体育、娱乐活动设施,要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方便,同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辟适宜的活动场地,并配置适合他们使用的视、听、读物和体育娱乐器具等;在"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及各类残疾人的节日,适时组织残疾人参与多种类型的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社区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家庭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开展的群众性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和创建文明社区等活动,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5、建设无障碍环境 
  社区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新建或改建社区住宅、公共设施、道路,主管部门、业主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要提高无障碍意识,注意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关。要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社区内其它的社会服务场所、设施,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凡拆迁涉及到残疾人住户的住房安排,尽量为他们提供生活方便,并为其进出家门建造无障碍设施。其他已安排的住宅楼,凡残疾人有需求的应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6、保障合法权益 
  残疾人是困难而脆弱的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和不公正对待。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 
  社区居委会在实施安全防范、民事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区治安管理工作中,要把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予以关注。要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第107号令),适时制定、实施本社区对残疾人的优惠扶持措施,同时提高社区群众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民事调解组织要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情况,听取残疾人意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调解有关纠纷,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社区卫生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要对残疾状况较重、经常留在家中的残疾人定期走访;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中,对需监护的对象,要协助其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降低肇事率,消除不安定因素。 
  7、抓好培训工作 
  社区残疾人工作是一项新的开创性工作。残疾人具有健全人的共性需求,更具有特殊的需求。抓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各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和志愿者助残队伍,以及残疾人家属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要有开拓和务实的精神,只要有利于解决残疾人问题,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勇于尝试,善于总结。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各有关单位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为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四、经费 
  各级政府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据社区残疾人工作任务,设立专项经费,提供保障。除政府拨款外,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还应多渠道积极筹措,推动任务完成。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劳动保障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文明办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共青团省委 
云南省妇联 
云南省残联 
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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