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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31 生效日期: 1994-03-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4]财农税字第9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现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生产销售发生亏损的薪材、次加工材,报经省、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对收购原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收购金额和国务院规定的8%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确定。 
  四、地方林业系统所属企业,不得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这些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程序办理。 
 
  抄送: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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