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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5 生效日期: 2011-03-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1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确定,我省“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857.892万立方米。现将具体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限额采伐的重要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量持续多年保持“双增长”的良好态势,但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仍然突出。“十二五”期间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报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各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本单位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按规定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省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在省预留的采伐限额内审批。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需要,以及因行政区划调整、林权流转出现森林资源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省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对有关地区或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相应调整。各地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

  

  三、坚持并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的要求,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作为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明确责任,严格监督考核。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动态综合监测的现代化水平。大力建设森林资源安全预警机制和预防体系,完善和落实破坏森林生态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

  

  四、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再实行毛竹采伐限额。对于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可依据林权证直接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和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可依据经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即林木的采伐数量、采伐方式、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者可随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和运输。对于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

  

  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

  

  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竹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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