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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2 生效日期: 2011-04-1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沿黄城市带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引导黄河金岸开发建设有序进行,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10〕9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黄城市带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市县人民政府两级规划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标志性工程、文化旅游景区、景点和特色小城镇、滨河新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审查滨河大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含产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指导并监督沿黄城市带各项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局性、长远性和跨市县重大规划建设管理问题。

  

  第五条  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项目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经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各市县、各部门不得对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作出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

  

  第六条  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标志性工程、文化旅游景区、景点、特色小城镇、滨河新村建设项目,以及滨河大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选址方案图纸。

  

  (二)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根据自治区黄河金岸规划建设的有关要求,作出是否同意项目选址方案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

  

  (三)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意见进行项目选址并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报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整体和单体效果图等。

  

  (四)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提交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查;存在较多问题、不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不同意选址或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项目,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进行规划设计初审。

  

  第七条  第六条项目中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由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  经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依法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严格控制滨河大道两侧开发建设:

  

  (一)滨河大道靠黄河内侧区域不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滨河大道2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滨河大道沿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允许建设纯商业性质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有污染的产业项目。

  

  (四)在滨河大道沿线开发建设文化旅游景观项目必须符合沿黄景观文化长廊整体风貌控制要求,突出黄河文化、自然生态和地域特色,提升规划设计和建设档次,实行规模经营,严禁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严格控制滨河大道沿线开发项目用地面积,严禁违规占地和圈而不建等行为。

  

  第十条  沿黄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强化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沿黄各市县应当每半年向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各类规划和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各部门、各市县实施各类规划、执行决议、开展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由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市县或部门进行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组织实施有关规划或建设各类项目。

  

  (二)未经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为有关建设项目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和行政许可。

  

  (三)擅自变更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审查意见,组织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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