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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政办函[201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为加强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活动。

  节能审查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其中,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以下和居住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简易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简易程序操作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四、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包含建筑节能篇(章);在方案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节能篇(章)。

  初步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评估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节能审查意见书》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建设项目图审、施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管。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施工,确保项目达到验收要求。

  六、根据《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未按《节能审查意见书》进行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后,其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和空调等用能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八、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可根据建设进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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