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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1-05-11
发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11]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1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部署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但目前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仍在高位运行,物价形势依然严峻。为确保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调控措施

  做好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工作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民生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强化“菜篮子”工作责任制,把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确保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齐抓共管,发展农业生产,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工作责任制,抓好我市粮食、蔬菜生产和生猪养殖基地建设,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完善流通体系,搞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加强农副产品市场和冷链物流建设,扶持和实施“专超对接”、“专场对接”等新型农产品物流形式。做好农资价格监管和农贸市场摊位费清理工作,认真落实和完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费用。要把保障粮、油、肉、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作为当前工作重点。

  三、完善会商机制,加强价格预警预测,提高应急调控能力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保障市场供应、保证群众生活、稳定通胀预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产、供应和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和强化价格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农产品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深化趋势分析研究,提出保供稳价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保供稳价应急预案,细化工作措施,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和供应短缺等情况,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市场调控手段,积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节市场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为降低政府调价项目对市场价格的影响,2011年上半年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出台政府调价(收费)项目。对擅自上调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继续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始终保持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威慑力,强化价格监管力量,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及时开展提醒告诫,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要继续完善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加大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力度,大力宣传当前我市农副产品生产稳定、供应充足的客观情况,以及政府在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方面的决心和措施,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解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合理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五、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全力保障群众生活

  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救助帮扶办法,适时安排价格调节基金、财政扶困补助专项资金,启动对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众和大中专院校贫困学生的价格补贴工作,全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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