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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2 生效日期: 2011-05-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1]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管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打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

  

  通过严打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显著提高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安排

  

  (一)抓紧组织制定方案,全面开展摸底排查。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具体方案,实施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做到每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个食品流通环节都有专人包保,做到任务到岗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职责,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各市和省直各监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严打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特别是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所有排查摸底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

  

  (二)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及时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督促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中型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立即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销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和召回问题产品,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和个别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的举报投诉,要先行受理后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办理或报请当地政府确定主办部门,不得简单将问题推给其他部门。

  

  (三)切实强化监管措施,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并纳入日常监管检查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易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产品,以及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滥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严防非法添加物流入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食品加工环节。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经济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认真开展明察暗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察与暗访、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严打专项工作的督查督导。对发现监督检查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力确保严打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11月底前全面开展对严打专项工作的自查和验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鼓励;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严打专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3.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督查督办,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省政府将于年底组织考核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严打专项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严打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市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严打专项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严打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食品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预警,及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宣传部门应加强新闻媒体的引导,协调做好严打专项工作宣传报道。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靠前指挥,层层要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切实保障监管工作需要。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确定的严打专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迅速查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省卫生厅。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自律诚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各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自律规范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加大宣传培训,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知识。要大力宣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对媒体、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地区和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严肃追究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的责任。

  

  (五)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级食品安全办、省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于每周一17:00时前将上一周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并分别于6月25日、12月5日和2012年1月5日前报送排查摸底报告、自查验收报告和严打专项工作总结。(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2242912;传真:0551-2242982;电子邮箱:ahsab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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