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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4 生效日期: 2011-06-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基[2011]53号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创新课程实施的模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让每个小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活动中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锻炼、学会合作,在体验中实现激发兴趣、开发智力、强身健体。

  

  “快乐活动日”是学校结合本校和学生实际,整合部分拓展型和探究型课程内容,每周集中半天时间,以学生活动为主要形式完成相关教学任务的一种课程实施方式。其目的是加强学生体验和实践,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课程安排

  

  1.课时安排

  

  每周安排半天时间(按4课时计),每学年课时总量为120课时,在两个学期中分30次实施。学校一般可全校学生统一安排,也可分年段、分年级、分主题安排。

  

  2.活动内容

  

  主要开展班团队活动、体育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专题教育等限定拓展活动以及自主拓展探究、兴趣活动、社会调查、参观考察等学校自行设计的实践活动。内容组织力求形式多样、具有弹性。

  

  三、实施办法

  

  1.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快乐活动日”进行整体规划、系统设计、多方整合。要在学校制订的课程计划中,单列“快乐活动日”具体的活动安排表。

  

  2.“快乐活动日”活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必须考虑各年龄段学生的生活经验、身心发展特点和学习基础。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身心特点,活动内容的结构、比例可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活动内容应尽量避免与基础型课程的教学内容重复。

  

  3.“快乐活动日”的组织形式,应灵活多样,注重趣味性和选择性,便于学生实践和体验,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

  

  4.为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实现学生的“快乐活动”,在“快乐活动日”,不布置当天需要完成的书面回家作业。

  

  5.学校在开展“快乐活动日”活动过程中,要加强相关安全教育,指导学生遵守相关安全制度,按照规范的程序要求开展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要发动各学科教师积极参与“快乐活动日”的设计和实施,共同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7.学校要积极开发和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普场馆、社区等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丰富“快乐活动日”的教学内容和组织形式,提升活动品质。

  

  四、评价方式

  

  1.学生参与“快乐活动日”的评价应以过程性目标和表现性目标为重点。强调学生在活动过程中自我体验、自我表现、建立自信。

  

  2.倡导学生自我评价、同伴互评。评价以学生自我体验的记录为主(可记录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有关栏目,也可通过周记等其它形式记录),促进学生认识自我、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自主发展。

  

  3.教师应在学生参与“快乐活动日”的过程中适时给予肯定、鼓励和赞扬,关注学生的发展差异,注重发掘学生的潜能,做好相关案例记录。

  

  五、管理指导

  

  1.学校在开展“快乐活动日”之前,要做好“快乐活动日”的整体设计和教学人员的培训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初,将“快乐活动日”的具体安排报区县教育局小教科、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教研室备案,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2.学校要结合教师的业务专长,合理安排“快乐活动日”的指导教师,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之中。

  

  3.学校要加强组织管理,对课程开发和实施中形成的经验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和丰富“快乐活动日”方案和活动案例,做好“快乐活动日”资料的积累、整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完善“快乐活动日”的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特色。

  

  4.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合作,增进家庭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发更多有利于学生快乐活动的社会资源,营造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力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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