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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GMP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0 生效日期: 2011-06-20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安函[201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下称《实施通知》)要求,现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实施通知》要求,依企业提交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期满自查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符合要求的原认证范围,向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原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但不另发新证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延续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将延续信息按照《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见附件)格式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整理后在国家局政府网站(www.sfda.gov.cn)汇总发布。
   
   联系人:王嘉君 翁新愚

  电子信箱:ajgmp@sda.gov.cn

  电话:010-88330830 88330812
   
   附件: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

  
省局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公布日期
 
省局网站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公布页面链接
 
序号
原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批准延续的认证范围
批准延续日期
有效期延续至
备注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注:1.“省局网站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公布页面链接”指向的页面应当包含本期延期企业的信息。

  2. 英文信息用于在国家局网站另行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英文数据查询。

  3. 电子信箱:ajgmp@sda.gov.cn,电话:010-883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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