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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06 生效日期: 1986-11-06
发布部门: 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为了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工资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之前,根据“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今年再给企业适当安排增加一些工资。现通知如下: 
  一、今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增资水平,全国按国营企业职工人均每月增加1.80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经营者的决策作用,同时考虑到目前各企业存在的工资问题不尽相同,因此,全国不统一规定解决工资问题的对象,由企业自主安排。解决工资问题的增资指标由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和劳动人事部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内,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配。该项增资指标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并列入企业成本。 
  二、企业在上级分配的增资指标限额内,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合理使用,但不得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企业制定增加工资方案,一定要注意同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防止平均主义,要把增资指标用好、用活,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今年生产任务的完成。企业增加工资的方案,要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企业,今年已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不予变动。但也可以从随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中拿出相应的一部分钱来,用以解决本企业中存在的工资问题。这部分工资(即人均每月1.80元的增资额),今年不计征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并推广好的典型经验,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防止互相攀比,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应将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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