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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大运会期间加强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1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确保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在我市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半衰期小于60天的医用放射性药品除外)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深圳市或途经深圳市运输枪支弹药、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本市范围内停止一切爆破作业。在此期间,市公安局将停止对枪支弹药配置、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的许可,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停止对放射性物品的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

  

  2011年8月10日至8月2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深圳市或途经深圳市运输剧毒化学品。在此期间,市公安局将停止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的许可。

  

  二、在上述期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将危险物品运达深圳市的,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托运人报市级、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确需途经深圳市运输危险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提供目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许可材料,经本市公安机关同意后,严格按照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物品。

  

  前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购买、运输本市群众生活必需的危险物品;

  

  (二)购买、运输大运会赛事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三)购买、运输大运会期间维护治安秩序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四)购买、运输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

  

  (五)购买、运输涉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保障国计民生生产建设必需的危险物品;

  

  (六)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危险物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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