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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4号――关于授予江苏省宜兴市等27个市(区、县)“国家生态市(区、县)”称号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1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4号
 关于授予江苏省宜兴市等27个市(区、县)“国家生态市(区、县)”称号的公告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等规定,经我部考核、公示、审定,江苏省宜兴市等27个市(区、县)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之国家生态市(区、县)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其“国家生态市(区、县)”称号。

  

  希望授予称号的市(区、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生态市(区、县)名单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国家生态市(区、县)名单

  


  江苏省: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高淳县,南京市江宁区,金坛市,常州市武进区,海安县

  

  浙江省:义乌市、临安市、桐庐县、磐安县、开化县

  

  广东省:中山市,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

  

  四川省:双流县,成都市温江区

  

  安徽省:霍山县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沈北新区

  

  天津市:西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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