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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印度出口焦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 1998-09-2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管发第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驻印度大使馆经商处: 
  印度是我国焦炭出口的主要市场。1997年印度正式对我出口到该国的冶金焦炭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已于近期做出终裁,对所有原产地为中国的进口冶金焦炭征收反倾销税。为维护国家利益,稳定我对印度的焦炭出口,切实贯彻反倾销案“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现就对印度出口焦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印度出口焦炭暂指定参加此次反倾销应诉的七家企业经营(名单详见附件) 
 
  二、除上述七家企业外,其他各类出口企业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第三国或中间商)对印度出口焦炭,否则,一经发现,将视情节暂停安排其对其他国家的焦炭出口配额。 
 
  三、其他出口企业如需对印度出口焦炭,可由上述指定的七家经营单位代理。 
 
  四、各许可证发证机关,只对上述指定的七家出口企业核发对印度出口焦炭的许可证。如违规发证,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组织会员企业自律,努力扩大我国焦炭出口,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矿产进出口公司 
 
  2.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3.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冶金进出口河北公司 
 
  5.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6.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 
 
  7.山西省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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