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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 2003-12-19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明电[200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了保证全国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节”期间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等有关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要主动关心、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要精心安排好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层层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过好“两节”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周密安排,确保“两节”期间市场供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细致地搞好元旦、
  春节期间市场供应,积极组织适销货源,满足群众节日需要、组织、动员相关企业加强生产,衔接供求,加大市场投放力度,确保“两节” 期间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努力做到重要商品不断档,价格不出现大的波动。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重要消费品和重点地区的电力、成品油供应。要加强对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供应工作,合理调节需求,优先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电、用气和取暖需要。在城市要集中通过大型连锁超市组织供应紧缺商品,通过众多分布在居民区的连锁网点供应生活必需品, 以保证节日市场的供应。

  三、精心组织,保证旅客和重要商品运输畅通
  铁路、交通、民航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两节”期间运输畅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交通、粮食部门要加强协调,组织好春运和粮油、肉禽蛋菜、煤炭、成品油、食糖的调运工作,确保“两节” 期间市场供应,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调出与调入地区、运输与生产使用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四、加强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涨价项目出台
  在明年一季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出台提高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 已经公布准备在“两节” 期间施行的提价项目要适当推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凡是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两节” 期间,要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药品、医疗、教育、运输、旅游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成品油、钢材、煤炭、棉花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供求和价格要实行重点监测。对规模较大的粮油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发展改革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调查掌握粮油库存、销售数量情况。要加强节假日值班,严格值班制度,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六、制定落实应急工作预案,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制定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确保信息畅通,反应得当。一旦发现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和断档脱销情况,有关地区应按照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动用地方储备,做好市场供应和平抑价格的工作;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加强价格政策和价格形势的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舆论,稳定人心。必要时各地要按照《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出台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

  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要重点整治公园景点、医疗服务、药品、运输服务等与广大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秩序,严格禁止乱收费、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在当前煤炭供应偏紧的情况下,要加强对煤炭企业信守合同的监督,防止随意涨价。严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禁止以价格自律为名,串通定价、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坚决打击带头涨价、囤积居奇、造谣惑众、牟取暴利以及其他坑害消费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各级发展改革(价格)、商务、工商、质检、铁路、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各自的责权范围开展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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