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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后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救对象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1 生效日期: 1992-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民计字[1992]94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为减轻部分民政对象由此而增加的生活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从1992年4月1日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范围及金额见附表。因补贴而增加的经费,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区县财政负担。 
 
  附表: 
 
享受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救对象补贴范围及标准 
 
  单位:元 
  民政对象 每人每月 增加金额 备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5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病故军人家属 5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在乡复员军人 5 同上(含在乡老红军)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5 同上 
  带精神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5 同上 
  城镇孤老困难户 5-10 两口人每月增加10元 
  城镇困难户 5-10 两口人每月增加10元 
  因公致残回城知青救济(含病残知青) 5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享受原工资40%精简退职老职工 5 同上 
  一般精简退职老职工 5 同上 
  归国华侨救济 5 同上 
  有贡献归侨救济 5 同上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5 同上 
  原国民党宽赦人员救济 5 同上 
  原国民党刑满释放转业安置人员(无工作)补贴 5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光荣院休养人员生活费 5 在原供给生活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的补偿 
  福利院收养人员供给生活费 5 包括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的收养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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