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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启动实施2011年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7 生效日期: 2011-11-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卫中医[2011]051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卫生系统中医药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有关人才建设要求,我局现启动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以打造一支新的优秀中医青年人才骨干队伍,培育德才兼备的中医学专家后备力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选拔面向全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培养周期和经费

  “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入选对象培养周期为三年,市财政拟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进修学习资助经费与科研课题资助经费比例为2:8)。培养对象所在区县(包括单位)以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资助。

  三、申报条件

  “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的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2、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时间截至2011年10月31日,时间点下同)。

  3、中医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中国传统文化基础,知识面较宽。近5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中医临床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局级以上中医临床科研课题。

  4、中医临床诊疗水平较高,善于运用中医辨证思维解决临床问题,疗效显著;运用中医手段治疗本学科疑难病症有独到之处,有特色。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6、中医临床紧缺专科人员优先考虑。

  7、担任院级行政职务以及临床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人员不得申报。

  四、申报名额和评审

  “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每个二级中医医院限报3人;每个二级综合性医院限报1人;每个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名额由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确定(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折算1个名额, 不足10家按10家计算)。申请对象由各单位择优遴选推荐,经区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择优选拔资助。

  五、申报资料

  “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采取人才培养与项目研究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研究的期限为3年。申请者需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书》(附件2)和《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科研课题任务书》(附件3)。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区县卫生局审核盖章后由区县卫生局统一报送,各区县卫生局同时提交《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4)一份,同时将上述资料电子版本发送至shichengb2011@163.com。各附件可在上海市卫生局政府网站下载(www.smhb.gov.cn)。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2011年11月21-22日

  申报地点:上海市中医文献馆师承教育办公室(瑞金二路156号,邮政编码:200020)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卓鹏伟 13671783638 上海市中医文献馆师承教育办公室

  聂爱国  22121613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传承发展处

  

  附件:1.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2.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书(略)

  3.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科研课题任务(合同)书(略)

  4.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人员汇总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上海市 “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为加强本市中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中医学专家,加快提升本市中医临床医学技术水平,特制定上海市“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

  一、培养目标

  “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选拔中医临床领域优秀青年中医,经过3年的严格培养,使他们尽快成长为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医技水平国内外领先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人才,为本市卫生系统创建新一代中医学专家队伍、形成优秀学科带头人梯队奠定基础。二、培养方式

  采取人才培养与项目研究相结合的方式。

  人才培养采用集中理论培训和临床进修相结合的培养方式。理论学习集中授课1个月,主要学习中医经典医籍和中医药基础理论知识的临床运用,为学员打好理论基础;到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或专科)进修不少于3个月;跟师进修不少于3个月。将根据学员所从事专业或所感兴趣的专科专病,在本市和全国范围内选择具有专科专病诊疗特色的医疗机构去进修学习,广泛拜师、博采众长。

  项目研究采用医学课题研究的方式。在3年的时间内,学员完成一项中医临床研究课题,提高中医科研能力与创新能力。

  三、培养要求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通晓主要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保证培养期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提高运用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的水平。

  2、坚持临床实践,保证培养期间到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或专科)研修学习不少于90个工作日,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中医特色和临床疗效突出。

  3、跟师学习当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并总结、归纳、升华,随师临证或请导师口传面授等跟师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不断提高中医诊疗疑难疾病的能力。

  4、中医临床科研能力明显提高。通过完成一项中医临床研究课题,建立中医临床科研思维模式,掌握中医临床研究的基本方法,努力继承前人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并有所创新和发展。

  5、培养期间,需要完成如下要求:

  (1)每年提交供交流的读经典读书笔记2份,共不得少于6份;

  (2)每年提交供交流的跟师学习心得1份,共不得少于3份;

  (3)每年撰写运用学习所得于临床实践后的体会1份,共不得少于3份;

  (4)每年提交体现中医药诊疗全过程的成功医案或跟师临证医案共30份,每份医案都要进行分析,如辨证论治、理法方药、成功或失败原因的分析等。

  (5)每年撰写1篇学术论文,并在正式学术期刊发表,共3篇。

  (6)每年完成90学时(获得30学分)以上的一类继续教育学习。

  四、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选拔范围:全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中医临床学科的青年医师。

  (二)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2、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时间截至2011年10月31日,时间点下同)。

  3、中医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中国传统文化基础,知识面较宽。近5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中医临床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局级以上中医临床科研课题。

  4、中医临床诊疗水平较高,善于运用中医辨证思维解决临床问题,疗效显著;运用中医手段治疗本学科疑难病症有独到之处,有特色。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6、中医临床紧缺专科人员优先考虑。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由本人提出申报,经指导老师同意,单位推荐,公开、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经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后,由上海市卫生局审定入选名单。申报和评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计划由个人提出申报要求,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初审:由上海市卫生局“师承办公室”根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及各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情况,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三)复审: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根据“评人为主”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性的全面评议并排序,上海市卫生局根据排序择优选出面试对象。

  (四)面试: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面试对象进行面试。通过申报人的答辩,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思维能力、基础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及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估,并综合评估申报人带教导师的能力、申报人所在学科和单位配套支持力度、环境氛围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全市同专业学科领域的有关情况,在全面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采取评分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作出面试对象择优录取的排序。
(五)公示:经评审专家面试后的拟入选对象,在市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六、组织管理

  (一)上海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宏观指导,师承教育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师承办公室按时完成阶段考核并将结果上报上海市卫生局。

  (二)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员所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项目学员的日常工作、学习、临床实践等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学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为项目学员提供学习所需的时间与环境,不再安排与本专业临床实践无关的学习和工作;配备一定的培养经费,确保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三)项目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以及临床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学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中断学习,中断3个月以上或无故脱离本专业临床实践3个月以上者,由所在单位提出,报上海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终止其学习,退回全部经费;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全部经费。

  七、培养经费

  (一)培养经费由市卫生局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入选“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可获得市卫生局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按年拨付,专款专用。所在区县(包括单位)应以不少于1:1比例作相应匹配,并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统一安排使用。

  (二)培养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所在单位应定期向上海市卫生局报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因故终止培养计划的,应做好经费结算工作,拨付的剩余培养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及时归还市卫生局。

  (三)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参加相应的学术活动及临床进修,以及用于支付带教导师的带教津贴等。

  八、培养与管理

  (一)上海市卫生局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人才项目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确保“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 计划顺利实施。

  (二)上海市卫生局除培养经费资助外,为培养对象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并切实保证提供优秀导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

  (三)上海市卫生局建立制定考核和评估的指标体系,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并组织科研课题的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评估。根据考核和评估的情况,在原核定的经费额度上,适当调整培养对象的下一年度经费支持力度。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上海市卫生局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对象,予以撤销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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