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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吉发〔1991〕14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决定:将《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 五 条关于“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支付给个人的劳保福利费和其他劳动收入以及非劳动收入等,由财政部门审核,银行据以支付”的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改由各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由财政部门审核。但各单位应将执行情况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告一次。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