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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0 生效日期: 1993-07-1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3]83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二级法人企业开除职工程序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一级法人是否可以变更二级法人的处分决定,我们认为,应按照劳动人事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劳人劳<1993>2号)第  条的意见执行,即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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