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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0 生效日期: 2011-12-30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1]3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特色发展,提升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锡委发〔2011〕5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竞争力提升工程的意见》(锡委发〔201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领域中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突出,技术水平领先,公共服务完善,发展潜力较强,高效集聚了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企业的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中的园中园。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按建设方式分为规划新建和改造提升两种类型。规划新建型是指2010年底前园区内建成面积占规划面积在20%以下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改造提升型是指利用原有工业集中区,通过结构调整、产业置换等方式改造升级的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联络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采取自愿申报、评审确定的认定办法,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审核。特色产业集聚区的申报名称须体现主导产业特色。

  

  第六条  申报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应是产业层次高、创新水平高、承载能力强和转型升级环境优的工业园区。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新建型

  

  1.产业定位明确,发展规划科学。主导产业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在未来5年内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产业。已制订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集聚区发展规划,规划边界清晰,经专家论证和通过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并报所在市(县)、区政府批准。

  

  2.主导产业突出,规模效应初现。集聚区主导产业已形成特色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集聚区总销售的比重在50%以上;销售收入在30亿元以上,并具有2家以上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企业。

  

  3.创新能力较强,发展速度较快。主导产业技术含量高,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在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省级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新产品销售率达到20%以上。申报前2年,主导产业工业投入、工业产值和现价工业增加值增速均在20%以上;亩均投资超过省行业投资强度标准,工业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其中,标准厂房容积率在1.2以上。现价工业增加值率在25%以上,年亩均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亩以上,年亩均工业增加值在50万元/亩以上。

  

  4.发展空间较大,环境设施完善。集聚区规划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具有一定的大项目落地空间;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依法用地,产权清晰,具有较为完善的各类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5.节能减排达标,实施计划明确。集聚区实施集约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单位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单位产值能耗、水耗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实施率达到100%。已制订了科学可行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等分年度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也明确了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改造提升型

  

  1.规划符合度高,集聚程度较强。主导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集聚区规划边界清晰,并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聚区已拥有30家以上主导产业或产业链企业,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集聚区销售总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具有集群发展特征,

  

  2.规模优势明显,投入产出率高。集聚区规划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主导产业属于传统优势产业的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并具有3家以上销售超10亿元企业,主导产业属于新兴产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超亿元企业达到5家以上,在省、市所占份额较高,已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主导产业亩均投资超过省行业投资强度标准,工业建筑容积率达到0.8以上,其中,标准厂房容积率在1.2以上。年亩均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亩以上,申报前2年的年均增幅在10%以上;年亩均工业增加值在40万元/亩以上,申报前2年年均现价增幅在15%以上;

  

  3.科技水平较高,品牌效应显著。主导产业技术含量高,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在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特色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技术以上职称人员比重在10%以上,拥有3家以上国家和省级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5%以上,新产品销售率达到15%以上,现价工业增加值率在20%以上。主导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已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品牌,主导产业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拥有5只省级以上品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参与主导产业行业标准的制订或拥有行业标准组织。

  

  4.节能减排达标,服务体系完善。集聚区切实实施集约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单位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单位产值能耗、水耗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实施了污水集中处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实施率达到100%。特色产业集聚区建立了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已建设共性技术研发、产品(原材料)检测、仓储物流和信息共享、资本运作等公共服务平台,为集聚区内的企业提供了公共配套服务。

  

  5.管理规范高效,升级措施扎实。集聚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依法用地,产权清晰,具有较为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有专业的招商、环保、安全等管理机构或人员,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制订了集聚区升级计划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所在地政府也制定明确的扶持政策、采取积极的支持措施。

  

  第七条  认定程序。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单位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工业园区,向所在市(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申请书》;

  

  2.特色产业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4.特色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审批)意见;

  

  5.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批准实施“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文件;

  

  6.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清册;

  

  7.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证明;

  

  8.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标准组织批复文件、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复印件;

  

  9.已建成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网络、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清单;

  

  10.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基地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所在市(县)、区经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市(县)、区政府同意盖章后,报集聚区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收到通过各市(县)、区初审的特色产业集聚区上报材料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论证,提出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审核意见。

  

  (四)公示。对通过集聚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予以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将在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
  (五)认定。对通过审核和公示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认定文件,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审核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授予“无锡市×××(产业名称)特色产业集聚区”牌匾及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经市级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发生范围变更、区域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报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统计办法(另行制订)定期向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报送重大项目建设、新增重点企业和集聚区发展等情况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统计报表。

  

  第十条  实行验收评价制度。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评价标准”每2年组织1次定期验收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予以反馈和公布。对评价不合格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特色产业集聚区资格,收回《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证书》和颁发的牌匾,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从事主导产业比重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

  

  (二)产业发展规模。特色产业集聚区销售收入年均增速比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增幅高5个百分点以上,主导产业年工业投资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

  

  (三)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业亩均投资超过省行业投资强度标准,特色产业集聚区年亩均营业收入增幅在10%以上,年亩均工业增加值增幅高于亩均营业收入增幅。

  

  (四)技术创新力度。研发机构、专利授权数量逐年增加,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新产品销售率逐年提高。

  

  (五)区域品牌建设。特色产业集聚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六)公共服务平台。特色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成计划目标,对服务企业面和服务质量逐年提高。

  

  (七)建设发展计划(规划新建型集聚区)或转型升级计划(改造提升型集聚区)完成情况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园区管理制度。特色产业集聚区制定了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园区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较大和重特大事故。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可获得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的申报资格,享受国家财政部产业集聚的相关政策扶持。优先申报两化融合示范区和“两化融合”产业服务示范园。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主导产业项目优先享受市产业升级类扶持资金的资助,并在扶持额度上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优先获得供地指标。区内主导产业企业的建设项目优先予以规划审批和供地。

  

  第十五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在申请重要电力客户时予以优先,优先获得资金授信和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市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具有一定优势(主导产业占比20%以上),但目前尚不完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园区,列入市特色产业集聚区培育名单,2014年前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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