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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01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文号: 鲁煤安管[2012]1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十八大,山东省将召开第十次党代会。抓好新的一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推动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等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切实以更加过硬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严厉的手段,努力再创煤矿安全生产新一轮最好时期,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工作思路: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目标开展工作;坚持“两个结合”,即坚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狠抓“两个关键”,即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有效控制零星事故;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强化“四项管理”,即强化依法办矿准入、安全应急处置、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现“四个突破”,即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精细化、矿井装备现代化、教育培训实效化方面实现新突破。

  

  安全目标: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努力降低零星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体制管理,严格依法办矿准入

  

  1. 提高依法办矿水平。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对所有生产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灾害防治、技术装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严格标准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对达不到条件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下决心淘汰关闭。

  

  2. 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要求,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同时围绕资源枯竭、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非法违法生产等煤矿,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名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已关闭矿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3. 加强对基建和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山东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鲁煤规发〔2011〕184号)等,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管。特别是要按照《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在施工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假技改真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下一步,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新建项目,确需批建的,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

  

  4. 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落实好井上下现场核查。健全完善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对连续三年基本合格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待达到合格标准后参加当年年检;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深化“双基”建设,筑牢安全生产根基

  

  5.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完善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达标情况实施挂牌摘牌管理;新建、整合技术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为基本合格;考核不达标的煤矿,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顿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6. 强化区队班组建设。学习借鉴全国煤矿班组建设先进事迹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切实加以升华推广。继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推进区队班组自主抓安全培训、自主抓现场管理、自主查处隐患和“三违”,研究采取提高生产一线经济收入的政策措施,真正让区队班组人员能够安心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7. 切实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经验交流会暨煤矿尘肺病防治现场会精神,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66号)要求,立足“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全面提升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8. 加强驻矿督查员管理。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议设立驻矿督查站,原则上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受政府委托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其一线安监员的作用,并具有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安全避险等应急处置权。

  

  三、实施科技兴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9. 加大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要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对安全费用提取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

  

  10. 加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健全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避险设施厂家备案制,煤矿企业必须从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要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矿井建设的经验做法,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2012年6月底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11. 加强矿井“三化”建设。坚持“综采为主、高档为辅、控制炮采”的原则,推进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减人提效保安。煤层厚度大于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坚决实施机械化开采,逐步淘汰炮采。要以建设“智慧矿山”为目标,重点加强矿井监控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改造,逐步实现矿井井下人员、设备、生产作业环境以及供电、排水、提升、运输、抽风、压风、采煤工作面等主要安全生产环节信息的远程监测监控,重要机电硐室、主要带式输送机和泵房等可视可控,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井下3g移动通信、井下无线移动可视系统等先进适应技术,促进信息技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度应用,提高安全保障程度。

  

  12. 强化科技攻关。继续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技术和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研究等课题攻关,积极开展瓦斯抽采、排放分离及储存综合研究,着力解决制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对0.6米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13.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置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省属煤炭企业对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市县属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煤矿副总工程师的任命,需听取矿总工程师的意见。煤矿领导班子调整,原则上不允许一年内矿长、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调离原单位。
  14.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扎实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和抽采利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充分认识全省部分矿井瓦斯赋存规律不清、瓦斯涌出异常与煤尘爆炸性高、煤层自然发火期短并存等问题,突出抓好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以及21处存在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安全管理。要加强井上下综合防灭火工作,严禁井下木支护和巷道非阻燃材料支护,杜绝井下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风筒。强化井下火工品和放炮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井下放炮必须应用智能化放炮和智能放炮监控系统。

  

  15.加强防治水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各煤矿特别是(即将)进入下组煤开采的矿井,必须做好水文地质探查或补勘工作,查清掌握水文地质资料;要建立健全矿井主排水、采区及工作面排水系统,确保排水能力达到要求;要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和水闸墙在线监测系统;对高吊水矿井,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疏放,严禁形成新的高吊水;对受水威胁多水平开采紧急情况下难以保证安全的矿井,严格控制一个水平生产;对因关井井下水害隐患可能对周边生产矿井造成威胁的,提早研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相邻矿井要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并保证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16.加强冲击地压防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要按规定做好冲击倾向性鉴定,建立微震监测系统、应力在线监测系统,超前做好预测预报工作。要优化矿井开拓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合理控制推进速度,降低冲击地压威胁。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17.加强机电运输管理。认真落实《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矿井供电、提升、排水、通风、压风、采掘设备等系统安全管理,研究制定各大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范。严把矿用产品准入关,进一步规范设备购入、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测检验等环节管理,严格设备采购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严格矿井空气压缩机管理,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矿井,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对垂深超800米立井,积极规划安设深井应急备用电源,满足一旦大面积停电矿井提人、通风和排水需要。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各种保护齐全可靠,井下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等定期检查检验,有效杜绝各类运输事故。

  

  18.加强顶板管理。要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合理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开采坚硬顶板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超规定时,必须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矿井井筒、斜巷、水平、采区上下山、非回采巷道和机电硐室等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严控裸体巷道和硐室。

  

  19.严抓安全技术审批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矿井水平延伸、主副井提升机设计改造等方案报批,组织技术“会诊”。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已经批准的,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事故超前防范

  

  20.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机电运输、顶板等关键环节逐项超前排查分析,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严格做到“六落实”,并坚持排查治理工作“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出了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审查确认的隐患实行挂牌管理,对治理情况加强调度检查,确保限期销号,消除隐患。要及时了解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矿井开采情况,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坚决防范因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
  21.完善专家查隐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重点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重点瓦斯管理区、受水害和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等矿井,不定期组织专家查隐患活动,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逐矿落实重大技术问题“会诊”和“专家查隐患”,有效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难题。

  

  22.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各类煤矿事故教训,结合煤矿安全季节性特点,制订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一季度围绕“两节”、“两会”期间确保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进行专题部署;二季度进行汛期前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演练;三季度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十八大期间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四季度针对年末安全工作,实施重点盯控,确保全年安全目标完成。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且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23.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要深入开展“抓现场、强管理、反三违”主题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做到按章指挥、按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现场一线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新工人、转岗人员、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人员等的指导管理,狠反“三违”,及时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狠抓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24.健全完善安全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应急救援体系,推动企业(集团)级和重点产煤地市级的应急平台建设,推进生产作业环境的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和应急信息系统的应用。强化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矿山水害抢险救援中心管理,达到紧急情况下拉得出、装得上、转得快的要求。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重点在预案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确保关键时候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强化应急预案演练,煤矿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前(汛期前)完成。持续开展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创建活动,切实发挥示范点辐射带动作用。

  

  25.严抓各类灾害险情下停产撤人制度落实。进一步抓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规定的落实,严格执行大雨暴雨和易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如暴风、强雷电等)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以及停产撤人情况的逐级上报制度。在各级管理人员、调度人员和井下一线职工中牢固树立“发生险情第一时间先撤人”的理念,对关键岗位不具备基本素质能力的人员坚决调离岗位,对紧急情况下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而没有下达或因下达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6.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要严格落实优化开拓布局、劳动定员管理和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规定,严控生产水平、采区、头面和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下决心解决部分矿井撤人距离长、用时长的问题,矿井的每个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设置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采用中央式通风且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的矿井,必须在井田边界附近设置安全出口。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采购,及时对应急物资进行补充和更新。建设全省煤矿应急物资管理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实现各类应急物资信息共享,完善应急物资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将物资更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七、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7.加强和改进安全培训工作。改革煤矿招用工制度,省属煤矿企业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重点产煤县(市、区)逐步实现区域性招工和培训一体化的用人机制,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班组长一律持证上岗;抓好“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和“千名总工程师培训工程”的落实;不断完善培训监管体系,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手段,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培训、视频培训等,推行教考分离、电子档案信息化管理。

  

  28.严格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煤矿矿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调度人员必须具备省局规定的调度岗位基本条件,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或上岗。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29.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煤矿企业要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快煤矿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培养。采取脱产培训、函授学习等方式,加大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力度,逐步形成煤炭企业人才培养和管理用人的长效机制。

  

  30.提高企业职工待遇水平。继续完善激励考核办法,提高采矿、地质、机电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性机制。针对煤矿职工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强的特点,提高煤矿从业人员收入待遇和最低工资标准。坚持津贴标准适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倾斜,适当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八、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1.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明确肩负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力度,加强执法检查装备建设,充实监管力量,以适应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的需求。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要求,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能,加大对所辖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特别是落实好对破产改制矿井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和被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严防监管缺位。

  

  32.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特别是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抓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严格“托管”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止责任悬空。严格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和被兼并重组矿井安全责任落实,坚决防止非正常降低安全投入、掠夺式超强度开采等行为。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延报、拒报等行为。

  

  33.加大安全行政执法力度。以地方煤矿、破产改制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煤矿、资源枯竭煤矿和发生事故煤矿“五类矿井”为重点,不定期、反复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重点检查:(1)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2)矿井a级隐患不能及时治理销号或监控措施不落实的;(3)矿井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生产的;(4)提供虚假图纸的,超层越界盗采相临矿井煤炭资源或未经批准私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的;(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水体下开采或提高开采上限的;(6)供电不可靠,井上下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井下存在木支护或巷道非阻燃材料支护,以及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或非阻燃风筒的;(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以严格执法推动工作、保障安全,对查出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在严格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实施关闭,绝不姑息。

  

  34.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在继续抓好企业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落实的同时,以矿长安全目标考核为抓手,加大对煤矿企业的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兑现奖惩。对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或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以上的煤矿,坚决终身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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