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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15 生效日期: 1992-09-1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险字〔1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67号《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部: 
  关于劳动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何列支问题,经我部与劳动部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证照收费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各系统已经收取管理性费用的,为管理而发放的各类证照,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意对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征订的部分按成本价(2.00元)在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中开支,免费发放企业试用。因征订数额过大,影响当年管理费正常开支的部分,可先从基金中垫支,分年(一般不超过两年)核销转入管理费支出科目。 
  根据上述情况,原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款项,可转入“管理费支出”的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从基金中垫支的部分,在基金核算时列“暂付款”科目,费用发生时,暂付数记“暂付款”付方,费用核销转列管理费支出时,记“暂付款”收方;同时在管理费核算中增设“待摊费用”科目,费用发生时,记“待摊费用”付方,费用核销转列管理费支出时,记“待摊费用”收方。劳动部与此有关的收支核算,仍通过“暂存款”科目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促进专款专用。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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