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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2-08 生效日期: 2012-02-0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2]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2012年2月2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在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加快推进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导入以及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措施进行了研究,明确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

  


  2012年2月2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协调小组组长崔利锋主持,渔政指挥中心副主任、协调小组副组长居礼,渔业船舶检验局巡视员、协调小组副组长李小芬,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渔政指挥中心信息处、渔业船舶检验局体系处、指挥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组及亿阳信通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渔船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情况,分析了渔船数据清理工作面临的难点,研究了贯彻落实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研讨会精神和加快推进渔船数据清理整合等事项,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工作措施。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总体上进展平稳。去年11月14日赵兴武局长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会,对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2月22日我部在沈阳组织召开了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研讨会,就有关工作进行了交流和研讨。各地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农业部第1497号和第1562号公告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完成农业部两个公告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奠定了基础。

  会议强调,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对于顺利应用渔船管理系统强化渔船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会做出的各项部署,高度重视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工作,切实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整合导入工作进度,尽早建成全国统一的渔船管理数据库,尽快全面使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会议研究提出了下一阶段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健全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

  目前,渔船检验和登记子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启用,使用该系统核发或换发船舶证书工作进展总体顺利。绝大多数省已按照农业部公告和我部统一部署,完成了数据清理整合导入,并全面启用该系统进行渔船管理。但还有一些省工作进展缓慢,数据清理整合导入渔船数据多,但实际应用该系统进行证书核发或换发、年审的少。各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牵头组织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建立本省渔船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协调和技术服务工作机制。参照农业部现行做法,各地要抓紧成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由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渔船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同时,成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组(简称“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渔船管理系统数据清理整合和导入工作,负责本省(区、市)渔船管理和系统推广应用的业务咨询、数据修正、技术服务以及运行维护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组要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本省(区、市)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将省级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和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于2月2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联系人:曾省存,010-59192949,13811269676,传真:010-59192929)。

  二、统一完善规范,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按照农业部1497号和1562号公告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渔船检验和国籍证书必须使用动态管理系统按新样式打印。对已将数据导入新系统的渔船,渔船检验机构须应用该系统进行营运检验。同时,我部将根据工作安排,加大软件完善优化力度,逐步推进渔船买卖、有效期满换证,以及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年审等业务的关联,全面推进渔船各管理环节环环相扣。(二)加大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导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对我部反馈的船舶证书不一致的渔船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剔除重复和无效数据,确保渔船数据真实、准确和一致。各地要切实强化牵头领导责任,明确工作组职责任务,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列出时间进度表,原则上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渔船检验数据清理整合工作。

  (三)强化渔船主机功率数据比对工作。在此次现有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工作中,对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相差1千瓦以内,且不涉及管理权限变动的,由省级工作组清理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直接修改。对上述“两证”中主机功率相差1千瓦以上,且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大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的,超出部分在渔船新版检验证书记事栏内以“超标功率”进行标注。持有“超标功率”证书的渔船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超标功率”不得享受渔业油价补助等国家有关惠渔政策。对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小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的,经核实后由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一致。同时,将渔船主机功率小数点位数统一限定为小数点后一位,超过一位的,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修正。

  (四)其他。因渔船买卖等原因办理船舶证书期间,渔船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如渔船违规出海,发生海上事故等造成渔船灭失的,经核实后要依法处理。对于申请该渔船更新的,可允许在系统操作中强制退回正在办理的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提出淘汰旧船更新建造渔船业务。同时,对淘汰旧船更新建造渔船以及更新主机(主机型号、数量和功率发生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渔船管理政策执行,渔船检验机构须凭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受理检验和核发检验证书,确保渔船管理数据真实可靠和一致性。

  三、做好督导服务,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一)搞好服务,发挥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功能。部渔政指挥中心要会同有关方面切实做好系统研发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操作运行中所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发挥好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要督促软件公司加强技术力量配备,5月底前完成渔船数据通用接口软件和现有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的开发测试工作,在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下,实现渔船管理及信息共享。部运行维护工作组要强化和改进服务,认真做好业务咨询和系统推广应用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权限下移,提高数据纠错时效性。按照《关于启用渔船管理系统纠错功能的函》((2011)农渔(船港)便字第33号)要求,尚未制定渔船纠错功能实施方案和未申办纠错权限帐号的,要抓紧与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联系办理。同时,要督促软件公司尽快完善渔船管理系统“三级”纠错功能,认真组织测试,确保今年3月15日前正式启用。“三级”纠错功能启用后,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原则上不再受理六项基本渔船数据以外的数据纠错业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工作,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渔船管理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随时为渔民答疑解惑,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部渔政指挥中心要搞好业务管理和系统操作培训规划,创新培训形式,为各省(区、市)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软件操作熟练的师资骨干队伍。

  (四)加强督导,全面推进系统推广应用。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是建设现代渔业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渔船管理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形成合力、攻坚克难,将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推进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大督促指导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系统推广应用督察机制,经常性对各地系统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和系统操作水平。部协调小组和工作组将强化系统推广应用的督促检查工作,6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同时适时收集整理并发布各地的系统推广应用进展情况,对推进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并在有关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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