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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01 生效日期: 1990-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现将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中残联等九个单位联合发布的《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1990〕残联康字第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多种渠道筹措三项康复〈以下简称三康〉经费。为贯彻“各地应坚持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方针,除中央、市财政下拨的一部分三康专项经费外,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有三康任务的街、乡(镇),每年也要拿出一定经费,主要用于补助贫困残疾人的三项康复和保证三康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确保残联工作和三康的进行,目前区县残联经费(包括三康经费)和财务单列尚未落实的,应尽快落实。 
  二、中央和我市拨付的三康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1、儿麻矫治手术,按每人次补助30元拨给,其中,10元用于医院设备和器械更新;10元用于医务人员的津贴;10元用于三康办的组织协调。 
  2、白内障复明手术,按每人次补助12元拨给,其中,4元用于添置防盲治盲设备、人员培训、流行病学调查;4元用于医务人员的津贴;4元用于三康办组织协调。 
  三、对于民政部门管理的贫困户中的三康对象,经民政部门和三康办批准,其医疗经费,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区、县根据自己的情况,要积极地、有计划地选择一些聋校、幼儿园,为其创造条件,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 
  五、各区、县三康办要按时上报三康任务完成情况。即每年6月30日前,报当年1-5月的情况;6至12月和1-5月漏报部分的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三康办。 
  六、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三康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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