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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05 生效日期: 1991-09-0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 十八 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十九 条和第 二十 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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