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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3〕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对从外地进入本市的人员实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申报制度 
  抵达本市的飞机在着陆前,乘客和机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当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指定的乘务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机场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 
  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驶进站、港或者入城道口前,乘客和司乘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在抵达站、港或者入城道口后,由指定的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站、港或者入城道口负责防疫的工作人员。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入城道口应当设置留验站,对本条一、二款中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当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市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在旅客入住登记时,应当要求其 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应当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其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开窗通风换气;设置中央空调的,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防范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对3月份以来我市学校插班的学生一律清退。 
  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 
  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哈的学生和儿童,家在本市的,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家在外地的,由学校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要落实消毒措施 
  对在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宾馆、饭店、网吧、舞厅、剧场、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 
  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消毒措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全国跨省的会议,不得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当取消或者推迟。对于无法取消或者推迟的大型活动,应当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防治“非典”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五、控制外出和旅游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当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哈旅游。 
  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哈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所在地卫生部门应立即对其进行检测,并要求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对所有出差或旅游返哈人员,一律在家休假十天。 
  各单位近期不要派人员出差,还应当劝告职工及家属近期不要到外地旅游。其他市民近期也不要到外地旅游。 
  六、一线人员的防范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七、加强社会监督 
  公布本市市和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公民的报告。 
  公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与“非典”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被报告人员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对报告者进行奖励。 
  本市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并劝告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各部门、各单位只要发现一例“非典”病人,该部门或单位的职工一律放假两周。 
  八、严肃处理故意隐瞒病情传播疾病人员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搞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和储备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查处。 
  十、“非典”防治的管理体制和防治措施的落实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准备一批房屋以备急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在区域的单位落实本通告情况进行检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本通告规定的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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