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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8 生效日期: 1994-09-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函字〔1994〕第34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243号文《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243号文件精神,中国投资银行并入我行,作为我行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其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在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实行垂直统一领导。 
  二、贯彻人民银行批复的具体工作,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当前要特别注意稳定投资银行各省市分行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班子、稳定队伍。各行自接到此文之日起,对当地投资银行的领导班子一律暂不调整,各级投资银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出调入,确因工作需要调入人员的,必须事先向投资银行总行报告。 
  三、今年投资银行的财务体制不变,要按照现行办法抓紧做好今年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并为明年财务体制的调整做好准备。 
  四、贯彻人民银行批复中遇到的重要、紧迫问题要及时请示总行,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 
(1994年7月22日 银复[1994]243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体制改革的报告》(建总发字[1994]第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投资银行并入你行,作为你行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其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投资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 
  二、中国投资银行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亿元,由你行核拨。中国投资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你行以出资额为限对中国投资银行负有限责任。 
  三、同意修改投资银行章程并核准新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原章程同时废止。 
  四、中国投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经济区划设置,其现有分支机构的处理方案请你行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请你们通知该行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领新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此文及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中国投资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七、中国投资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附: 
 
 
中国投资银行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投资银行(英文名称:CHINA INVESTMENT BANK,缩写:CIB)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全资附属金融企业。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投资银行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中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转贷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为主,兼办人民币大额定期存款和中、长期贷款,对企业提供外汇、人民币信贷及其相关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中国投资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稽核。 

    第五条   中国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全额出资。 

    第六条   中国投资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出资额为限对中国投资银行承担责任,中国投资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业务 
 

    第七条   中国投资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吸取人民币大额定期存款; 
  二、发放人民币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通过借款和境外发债筹集资金,包括转贷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 
  四、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存单转让; 
  五、办理国内外结算、汇兑,代理收付款项; 
  六、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七、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八、办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 
  九、经营投资,办理融资租赁,提供咨询服务; 
  十、办理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企业委托和代理业务;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是中国投资银行的决策机构,负责中国投资银行的重大决策,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 

    第九条   中国投资银行董事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派的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长担任。 

    第十条   中国投资银行董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定中国投资银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中国投资银行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出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的任免建议; 
  四、制定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方案; 
  五、制定中国投资银行注册资本变动方案; 
  六、审定中国投资银行重大筹资方案、重大投资活动及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贷款; 
  七、制定修改中国投资银行章程草案; 
  八、审议中国投资银行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投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注册资本变动、业务范围调整等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银行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经委派连任。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银行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任免。 

    第十四条   中国投资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行长对董事会负责,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全面负责中国投资银行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定中国投资银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拟定中国投资银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代表中国投资银行对外处理重要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国投资银行实行总分行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外设立分行和办事机构,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其业务。 

    第十六条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在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实行垂直统一领导。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十七条   中国投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本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中国投资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 

    第十九条   中国投资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投资银行会计报表并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报表,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中国投资银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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