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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1 生效日期: 2002-07-1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绿化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利于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近年来,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绿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总的看,城市绿化总量不足,绿地较少。绿化结构不尽合理,大树较少。不少单位和个人绿化意识淡薄,单位庭院树木少,生活小区绿化率低。城市绿化执法管理薄弱,随意改变绿地规划和侵占绿地的事件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增强搞好城市绿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市绿化放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建管并重、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专业绿化与单位绿化相结合,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以种植树木为主,植物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绿化与单位庭院和生活小区绿化同步发展,努力建成绿量较大、遍布市区、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城市绿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绿地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2平方米,其中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到2010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绿地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平方米,其中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到2004年力争跨入省级园林城市,2010年前跨入国家级园林城市。 
  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搞好规划三环路防护林带、市区出入口绿色通道、树木苗圃生产基地建设,完善民心河沿线绿化、二环路防护林带及植物园续建工程;对现有道路加强管理和改造,进一步“拆墙透绿”,补植树木,整修完善绿化,改造建成一批林荫大道;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在城中村改造和生活小区建设中,留足绿化用地,小区内道路两侧密植树木,保证绿化效果;大力种植市花月季,两年内把市区建成月季城,人均拥有月季达到10棵以上,在沿街建筑、庭院围栏、立交桥等进行立体绿化,充分利用城市空隙与边角地带实施见缝插绿,全面完成绿化工作目标。 
 
三、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城市绿化 
  (一)加快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于2002年底以前编制完成。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各县级市和县城绿地系统规划要于2003年底前编制完成或补充完善。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公共绿地、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强制实施。2002年底前,完成城区绿线界定工作。城市绿线与建筑红线同样重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他用,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绿化规划的予以拆除。 
  (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绿化规划设计审查。城市内所有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绿化配套建设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时,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绿化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确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缺建的绿地面积、地价和绿化费用,经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缴纳异地绿化费。市园林、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合理调整城市用地布局,留足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征用,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停车场逐步改为林荫和嵌草停车场。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拆除违法建筑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城市绿化。鼓励和支持城郊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苗圃、花卉园、经济林等。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小区公园、小游园或绿化广场。没有公园的县级市和县城,在“十五”期间要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 
  (五)加大城市绿化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建立稳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保证城市绿化的需要。城市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将绿地建设费用列入项目预算,保证绿化资金。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集体出资、个人捐资、利用外资、拍卖公园和广场冠名权等多种形式,筹集绿化资金。 
  (六)加强城市绿化执法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城市绿化相关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与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的行为。要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管理,严格实行绿化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七)深化城市绿化机制改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能。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系统,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将城市绿化的施工与养护逐步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把绿化建设和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储备土地的效能。积极培育绿化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花木盆景等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推进园林行业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能,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扎扎实实地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城市绿化目标的完成。各县(市)要加强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绿化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按照全市城市绿化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 
  (二)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绿化质量和效果。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集体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三)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向县级市和县城延伸。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尽快建成园林城市。 
  (四)搞好宣传发动,调动全社会大搞城市绿化的积极性。要广泛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形成全民人人动手,绿化城市、美化环境的良好风尚。要大力创建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树立样板,带动整体绿化水平的提高。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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