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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开展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蓝天工程”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步伐,现就进一步开展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力、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燃煤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推广、采用洁净煤技术;将煤炭的使用逐步集中到发电厂、大型供热站、煤气厂以及大型工业锅炉,并实施脱硫工程,减少污染排放。同时大力推广利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 
  (一)到2004年底全市建成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设备,全部改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燃煤、燃油(重油和渣油)锅炉及窑炉,要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由市经委抓紧组织制定改燃计划,分期分批落实项目,落实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大型公共建筑的燃煤设施,在2003年底前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小型供热锅炉,到2003年底前必须拆除并网或改燃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市供热办公室负责制定拆除并网计划并落实相关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电厂和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在市区内禁止新建燃煤电厂,原有电厂和工业锅炉必须逐步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安装脱硫除尘设备和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这项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 
  (六)在中心市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确需新建、扩建燃煤锅炉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严格把关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项目批准单位方可审批。 
  二、推广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一)凡在外环线以内新增、改燃用气的项目,在2003年3月底前免缴煤气增容基金。为鼓励使用天然气,对用气户供气价格实行气量梯级递减气价。在现有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凡新增、改燃天然气工业和公建用户,日用气量达到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外网供气设施由供气单位负责建到用户门前的规划红线。中压以上(合中医)用气户,凡带有压力温度补偿计量表的,按实际表数计量。 
  (二)凡列入“蓝天工程”实施计划、要求供电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采用电能替代燃煤锅炉的低压电力用户,低压供电容量标准由100KW放宽到160KW(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 
  (三)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缴纳的费用,按不高于现行建设费用标准的80%收取。拆除小锅炉房后的原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自行妥善安置解决。缴纳并网配套费的办法、配套费包括的内容和政府给予人员安置的扶持政策,由市供热办会同市计委具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2003年底前,凡列入“蓝天工程”治理煤烟型污染实施计划的变电站、调压配气站、换热站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商品房开发除外)。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参照《天津市货币安置拆除直管公产房屋补偿办法》(房管[1998]132号)执行。 
  (五)涉及“蓝天工程”的电力、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项目,免交工程招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规划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赔偿费。减半交纳施工污水处理费和渣土排放处置费。建设砍伐绿化树木的,按砍一补一执行;掘动绿地的,按破一补一恢复。需设电缆、管网挖掘一般道路的,按正常成本标准收取挖掘修复贸;挖掘工程尽量避免冬季施工或挖掘近五年内新建的道路,确需冬季施工或挖掘的,按挖掘修复费的1.5倍收取。 
  三、建立“蓝天工程”改燃专项资金 
  为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建立“蓝天工程”改燃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是,市财政通过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适当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增收一部分资金;再集中一部分其他排污费资金。改燃专项资金纳入环保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安排使用。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筹集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改燃使用天然气和电力、并网拆除小锅炉、建设电站环保设施等工程。 
  四、加大执法力度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对燃煤设施污染实行限期治理,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凡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环保审查意见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督促基本无燃煤区内所有燃煤设备限期进行改造。凡不按规定限期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煤设备,由环保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强行关停和拆除。 
  (五)把能源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工业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额能源价值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市计委、市经委要分别抓紧完成产业结构规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明确责任并组织落实。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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