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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政发[20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牌位的管理,使城市资源按市场规律合理、有偿使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统一经营管理户外广告牌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户外广告牌位及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牌位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所设置的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实物造型等。 

    第二条   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机构由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有: 
  (1)接受市政府委托编制户外广告牌位规划; 
  (2)制定广告牌位招标方案,组织公开招标拍卖工作; 
  (3)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协调。 

    第三条   广告牌位招标拍卖底价以户外广告牌位收益金为基础。设置在公共场所、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收益金的起拍底价50 ̄80/ m2.年(按发布广告面积),设置在单位、企业、私人房屋上户外广告收益金的起拍底价30 ̄50元/m2.年(按发布广告面积)。广告牌位使用年限一般为2 ̄5年。 

    第四条   招标拍卖程序: 
  (1)根据经审批的户外广告牌位规划,提出可供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牌位及底价使用年限予以公布 。 
  (2)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投标单位的竞标申请报名。 
  (3)在截止报名后十天内组织户外广告牌位招标拍卖会,并在媒体上发布召开招标拍卖会的日期。 
  (4)中标人凭中标资料按《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若属单位、私人房屋上的广告,需附送租用协议。 
  (5)其余不尽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准。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位招标拍卖所获得的城市空间占用收益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归市政府作为专用基金管理,作为户外广告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基金。 

    第六条   户外广告牌位管理原则: 
  (1)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而设置的广告牌位一律视为违章违法广告,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进行查处。 
  (2)中标的户外广告经营业主在合法使用期内,如闲置超过半年,必须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止。否则,视为放弃使用并注销其使用权,交由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机构重新招标拍卖。 
  (3)户外广告牌位合法使用期满,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机构确定仍可继续设置广告牌位的,重新进行招标拍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原经营业主。 
  (4)户外广告牌位合法使用期未满,因城市建设需拆除的,由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机构作出合理补偿。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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