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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假币实物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 1993-12-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3]38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目前,全国伪造假币案大量增加,收缴假币数额大,品种多。据总行掌握的情况,有些部门及专业工作者对人民币真、假票样,假人民币的没收、销毁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混乱,没有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建帐,致使少数人利用工作之便,持假人民币、外币、债券到社会上使用或直接到银行储蓄存款,干扰了金融秩序。鉴于此,特通知如下: 
  一、对真假人民币票样,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登记建帐,完善交接手续;各行的真、假人民币票样管理人员变动时,应造册移交,明确责任。 
  二、假币的没收、销毁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凡是企事业单位(如商店、邮局等直接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发现假币后应首先扣留假币,向用户开具由当地人民银行认可或提供的假币没收收据,然后持假币前往附近银行或储蓄所鉴别,如确认为假币,由鉴定单位加盖“假币”戳记,并交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除金融系统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假币上加盖任何戳记。上交到当地人民银行的假币,超过一定数额需要销毁时,应按照损伤券销毁程序,向总行上报假币销毁计划,俟总行批准后方能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毁处理假币。 
  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1992]216号文《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的规定,目前仍存放在各专业银行、公、检、法等部门的假币,除存留日常工作用的假币票样外,其余应限期收回集中到当地人民银行保管。 
  四、对假外币、债券视同假人民币进行管理。若收缴数量大,除留作票样作为鉴别工具外,其余应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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