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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 2001-03-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驻京单位的支持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市政府已顺利实施了五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首都空气质量已有所改善,但距全面达标还有一定差距。为此,市政府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至10月底为本市控
制大气污染第六阶段。
  2001年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2002年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关键一年。第六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要采取综合治理方针,尽最大努力减少颗粒物污染,做好降低今冬煤烟型污染的前期准备,着重抓好控制工业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污染工作,力争实现全年空气污染指数2级及好于2级的天数达到50%以上的目标。现将第六阶段措施通告如下:
  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巩固治理成果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继续落实治理大气污染的各项责任制,防止反弹,切实巩固治理成果。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前五个阶段治理措施不落实的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或限期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二、控制工业污染
  (二)市经委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同时,制定新的措施继续削减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市经委要组织首钢总公司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力度,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好2002年减产200万吨钢和确保2003年烟尘、二氧化硫和工业粉尘排放分别比2000年各削减50%以上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市经委要组织北京大唐发电股份公司高井发电厂启动燃煤机组改燃天然气的前期工作,在本阶段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底以前,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国华北京热电厂要完成烟气脱硫工程。北京三热电厂要制定烟气脱硫方案。北京东方化工厂、北京电子动力公司等单位要加快污染治理工程进度,保证在2002年底以前燃煤发电锅炉达到本市地方排放标准。  (五)在2001年10月底以前,市经委、市市政管委和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完成北京焦化厂3号和4号焦炉的停产工作。市经委要组织完成北京化工实验厂产品调整的前期工作,并在2001年底以前停产现厂址的化工生产。
  (六)市经委要做好工业企业煤粉炉全部安装低氮燃烧器工作,并会同有关区县提出“十五”期间淘汰本市所有水泥立窑生产线的方案。市环保局要组织全市额定小时蒸发量20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开展水泥厂安装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试点和联网工作。
  三、控制机动车污染
  (七)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颁布的各项机动车排放标准。凡未达标车辆一律不准向本市用户销售、不予上牌照、不准上路行驶。市环保局要对本市销售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工况法进行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动车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要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生产企业,由市工商局和市环保局暂停其在京销售资格。各汽车制造厂要继续加强对在用车尾气治理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改造后行驶2年或5万公里内的车辆尾气排放稳定达标。对不认真进行售后服务的汽车制造厂,要暂停其在京销售机动车。
  (八)全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达到《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工况法标准)等严格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排放检测。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环保部门每年要对其进行两次排放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给黄色环保标志。自2001年4月1日起,凡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重型货运车(核载5吨及5吨以上),一律不得进入四环路内行驶。自2001年8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九)年检机动车将陆续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首先对使用10年(含)以上的社会机动车辆和5年(含)以上的出租小客车进行检测。对经维修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争市区内上路行驶机动车的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及时查处尾气排放超标、冒黑烟和蓝烟的机动车。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强对超载货运机动车的监督检查,对超载车辆实行强制卸载或滞留车辆,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凡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擅自改装加装槽帮的,要责令其立即拆除。对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要依法处罚。市市政管委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强对上路行驶机动车车容车貌的监督检查,严禁车容不整洁的车辆进入市区。市农业局要严格执行本市地方尾气排放标准,加强对拖拉机尾气排放的管理和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上牌照,不予年检。
  (十一)在2001年底以前,市市政管委和市交通局要组织新建16座加气站。市公交总公司要组织完成新增1000辆清洁燃料公交车。市交通局要组织更新6000辆清洁燃料或“双路”达标的双燃料出租汽车。
  (十二)市经委要协调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华北销售公司分别组织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的储油库或油罐区,进行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试点,保证2002年6月底以前竣工验收。
  (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要加强对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点要坚决取缔。
  四、控制煤烟型污染
  (十四)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确保全年天然气使用量达到14亿立方米,力争达到15亿立方米。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组织落实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新增3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面积。市经委和市市政管委要组织北京供电公司完成新增电采暖工程300万平方米,对居民电采暖试点实行优惠电价。鼓励采用热泵、模块式燃气炉等节能新技术。
  (十五)市环保局要协调城近郊区政府按期完成1500台(5500蒸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工作,市计委和市财政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保证能源供应。凡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条件的本市各类开发区、远郊区县城镇地区,一律不再新、改、扩建燃煤锅炉房。
  (十六)市经委要继续强制推广使用低硫低灰份优质煤,确保全年使用量达到700万吨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煤炭、型煤质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五、控制扬尘污染,加强生态保护
  (十七)市扬尘污染联合检查办公室改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建筑和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委负责运输车辆遗撒和道路扬尘的控制管理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拆迁工地的扬尘控制管理工作。所有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环保标准。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要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有条件的可利用基础降水或处理后的中水增加洒水量。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做好遮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建筑施工工地道路要硬化,车辆驶出工地不得带泥土;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管网等)施工必须设置围挡;拆迁工地必须随拆迁、随洒水、随清运渣土,谁拆迁谁负责;对暂时不能施工的工地必须进行简易绿化或采取防尘措施,逾期未建的可参照本市处理和利用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置。机扫车要严格按规程操作,防止扬尘。
  (十八)在2001年底以前,首都绿化办和市园林局要组织完成城近郊区900万平方米裸露地面的绿务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绿化400万平方米。由各城近郊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十九)在2001年底以前,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和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完成四环路两侧1300公顷的绿化任务;按照花园式标准,组织500个单位完成庭院绿化;组织完成城市绿化隔离地区2333公顷的绿化任务;组织完成“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工程7000公顷的绿化任务。
  (二十)市国土房管局要提出在全市范围内规范或停止采石、采砂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门头沟区政府、丰台区政府和石景山区政府要密切配合,制定永定河沿岸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在2001年10月底以前要完成砂石料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对河岸两侧的路面和路边积存的粉煤灰进行硬化和防尘处理。市水利局要对永定河河岸进行绿化。北京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会同海淀区政府和石景山区政府,对八宝山地区砂石坑进行防尘治理和绿化。
  (二十一)在2001年4月底以前,市市政管委要全面完成高碑店30万吨污水回用工程,将其中经处理的10万吨回用污水用于道路洒水压尘和绿化,保证每日冲刷道路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以上。
  (二十二)市环保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加大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各远郊区县政府要对城关镇、卫星城镇和小城镇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种树种草,减少裸露地面,防止垃圾污染。市农委和市农业局要提出治理撂荒地、沙荒地和裸露农 田造成面源尘污染的实施方案,抓好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涵养地下水源,减少地面起尘;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将畜禽养殖业逐步转移到远郊区县、远离城镇地区和水源保护区以外;采取多种方式回收、处理畜禽粪便,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新建的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保审批手续。
  六、加强环境科学研究和监测
  (二十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并尽快完成《北京市能见度影响因素和改善途径研究》、《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等课题研究,提出防治大气污染措施的意见。市科委和市环保局要组织有关科研部门继续开展《保护生态合理利用北京水资源》科研课题的深入研究,为本市搞好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四)自2001年5月1日起,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预报。市环保局要尽快增设6个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工作,引进2辆可以同时监测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测车,进一步完善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系统。
  七、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和市环保宣教中心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设立环保热线、设置环保宣传栏目、举办新闻发布会、举办“六五”环境日、组织以环保为主题的夏令营等多种形式和活动,在全社会倡导积极、文明的环保生活方式,使社会各界能够充分参与决策和进行监督,树立一批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单位、绿色商业的典型,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积极、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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