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3 生效日期: 2001-01-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有效防治白色污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第6号令),限期到2000年12月31日在全国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第6号令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1个月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本通告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发泡聚乙烯或发泡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筷等食用容器和用具。 
  三、在本市不得新设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建设项目,原有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四、原从事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经营活动或具有该经营范围的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五、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并应符合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环保要求。 
  六、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