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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 2000-06-2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为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参与我省结构调整及资产重组,加快我省结构调整步伐,现拟就鼓励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收购重组破产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特色或采用高新技术,同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职工的企业,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凡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各类税费。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收购重组后组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重组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对破产企业收购重组工作进度。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简化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四、对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后,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贴息支持。 
  五、凡被收购重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六、自本规定发布之日上溯三年内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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