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在部分医院试行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2 生效日期: 2003-01-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3]7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结合本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的政府指导价。为保证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决定先在部分医疗机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在全市推开。现将《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项目价格(试行)》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项目价格(试行)》的规定。认真总结试点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我们。 
  二、《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项目价格(试行)》相关说明: 
  1、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使用“含”、“包括”进行界定。“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另行收费;“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此项价格计价。 
  2、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中列出的药物、医用耗材、治疗等可以另行收费,按照现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项目和相关规定计收。未列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 
  3、未纳入《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项目,确属新项目的,需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三、参加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协和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天坛医院、安贞医院、同仁医院。 
  四、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管理,切实规范医疗行为。要根据本医院实际使用的设备,执行相应的价格,不得混淆设备档次差别乱收费。要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合理确定检查部位和使用设备,并在检查申请单上注明。要认真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检阳率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检阳率等情况,两局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各试点医院要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在放射科公示各档次设备和单(多)部位的扫描价格。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各试点医疗机构在进行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时,停止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京价(收)字[1999]390号)中W0224“ CT、磁共振收费标准”下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前由市卫生局单独审批的CT、磁共振检查治疗收费标准也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1、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项目价格(试行)(略) 
  2、试点医院设备情况及价格标准一览表(略) 
 
 
二○○三年一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