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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8 生效日期: 1993-08-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3]241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人民银行再次调整存、贷款利率。现对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利率作相应调整: 
  一、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往来资金中的上存、借用资金利率由原年利率8.1%调整为9.72%。 
  二、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在总行的存储准备金和备付金利率,由原年利率7.92%调整为9.54%;向总行的贷款利率,由原年利率8.01%调整为9.63%。 
  三、为便于核算,调整后的利率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四、考虑到今年的利率变动情况,总行对分行部分存贷款的内部得差补贴作适当调整。1、邮政储蓄长期存款,总行对分行的贴息,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2.34%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2.7%;2、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利率仍执行年利率4.68%,总行对办理此项专项贷款的分行的补贴,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1.98%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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