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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对业务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9 生效日期: 1993-07-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1993年7月29日) 
 
  为了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各级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和开展的重要业务活动,特别是研究、部署和检查货币、信贷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活动要让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二、总行和分行有关业务方面的文件、材料要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各分行上报总行的信贷现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外汇收支月报表、人民银行资金头寸旬报(333)、贷款旬报表(444)、规模对帐表、农副产品收购进度及资金到位旬报表、专项贷款进度月报表(银统21表)、资金拆借统计旬报表(888)、证券发行交易季报、整顿金融秩序工作中有关的报表和今后新增设的报表,要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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