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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5 生效日期: 2000-0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00〕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财综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9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清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公布取消了一些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一些过高的收费标准,并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做了大量工作,对减轻企业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2000年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一年,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努力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工作,为国有企业实现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监督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上缴财政。同时,要加大对各种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 
  二、突出重点,专项治理。各级财政部门除了继续抓好工商、环保、建设、技术监督、交通、水利等重点部门收费的专项治理外,还要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治理,向社会公布取消一批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要结合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清理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不合理和不合法收费项目。要对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进行整顿,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辆检验、检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性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要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取消不符合设站条件以及已归还贷款的收费站(点),进一步规范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设置。继续清理涉及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 
  三、掌握政策,从严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从严审核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越权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禁止进行政府性集资。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收取相关服务费,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四、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当前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有关制度建设。要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各类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各类考试收费管理办法、各种证照收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要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要一律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公开涉及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要积极推行票款分离制度,收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执收单位坐收坐支。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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