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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扶持高耗能企业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9]102号
 
 
 
宁政发[1999]102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备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区工业生产平稳增长,经济效益有所回升。截止8月底,全区全部工业完成总产值155.2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4%,完成工业增加值48.42亿元,增长6,9%,但增长速度与计划目标尚有较大差距,要确保全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后几个月工业增长必须保持在10%以上。在我区产业结构中,能源、原材料工业所占比重大,煤炭、电力、冶金三个关联度大的行业对全区工业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区高耗能企业普遍开工不足,用电量大幅度减少,影响了电力、煤炭工业的发展。为了促使我区高耗能工业尽快走出低谷,逐步扭转行业亏损局面,加快结构调整,推进全区煤炭、电力和高耗能工业的联动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降低高耗电企业的电费,扶持高耗能工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高耗能工业发展的通知》(宁政发[1999] 32号)的扶持范围,从今年10月1日起扩大到氯酸钾、电解铝(不含青铜峡铝厂)企业。 
  二、为鼓励高耗电企业多用电,在继续执行宁政发[1999〕32号文件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止,对自治区高耗电企业(同宁政发[1999〕32号文扶持范围及扩大到的企业)的用电,每度电降低电价1分5厘钱;对年用电超出4200小时(按月平均计算)的企业,超出部分每度电降低电价3分钱。以上两项降低电价的措施,按抄见电员逐月兑现。 
  三、继续实施“两控制一挂钩”政策,近年内不再新上高耗能企业。享受降低电价的高耗电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千方百计采取措施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实力。要自觉按时交纳电费。 
  四、降低高耗电企业的电价后,各电厂用煤价格不作调整;要按规定的比例接足大矿煤,不得大量使用小窑煤,要逐步停止使用区外小窑煤。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成全年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密切配合,以具体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区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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