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药管药[2002]208号
各药品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终止妊娠药物的经营管理,根据《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18号令)和《湖北省计划生育药品及器械器具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鄂药管市[2001]263号)以及其它有关计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物经营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终止妊娠药物,如米非司酮片(俗称“堕胎药”),只有具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批发企业才能经营,零售药店,无论有无医师处方,均不得销售“米非司酮片”用于终止早孕。
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米非司酮片)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药品经营部门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个人使用。
三、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要制定终止妊娠药物经营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管理,并严格登记单独的销售记录。
四、各药监分局要加强对终止妊娠药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把此项工作纳入到药品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于擅自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个人使用或出售给非资质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药品经营部门,将根据省政府第218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由药品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按非法销售药品的性质处理。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