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船重生(2003)102号
船重生(2003)102号
各企事业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简称OSHMS)是国家积极鼓励和推进的一种安全生产现代管理模式。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成员单位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水平,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稳定实现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落实李长印总经理在集团公司第四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决定印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就落实指导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指导意见是集团公司推进OSHMS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研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加快OSHMS建设步伐。
二、按照“只应超前,不能滞后”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本单位的OSHMS建设工作,从今年开始在安全生产年度计划中都要安排OSHMS建设的相应工作内容。当前,大多数单位要特别注重全员的宣传教育和OSHMS审核员培训,为单位的OSHMS建设积蓄骨干力量。高风险或有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李长印总经理的要求尽快作出建立OSHMS、通过认证的工作计划,积极落实。
三、贯彻指导意见要注重实效,开展OSHMS建设要掌握其实质,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标本兼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全过程的预先控制、现场控制和反馈控制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持续改进,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要防止出现“走过场”“两张皮”的倾向。
四、生产经营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集团公司OSHMS建设工作的日常指导与管理工作;总部与各单位都应加强OSHMS建设工作信息的双向沟通,确保集团公司OSHMS建设整体工作积极、健康发展。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纲要
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积极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用英文简称OSHMS)建设,旨在促进成员单位不断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逐步降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频率,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集团公司在系统内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OSHMS 建设工作。
3、成员单位在开展OSHMS建设过程中,应将OSHMS作为一种安全生产的现代管理模式,切实为提高自身的全面管理水平提供系统化的支撑,使OSHMS建立与认证成为本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内外在标志。
二、方式及步骤
4、根据危害及风险程度、业务范围、单位性质,对成员单位OSHMS 建设工作按照通过认证、建立体系以及建立核心要素三个层次实施推进。
第一层次通过认证(认证分类中的甲或乙类,以下类同):船厂、铸锻厂、火工品厂以及外向型单位建立OSHMS并通过中介机构的认证。
第二层次建立体系(乙类):机(加)厂、武备厂以及具有同等危害及风险程度的研究所建立OSHMS并予以保持,可暂不认证但必须按OSHMS的规范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层次建立核心要素(丙类):电池厂、仪表厂、水声厂以及具有同等危害及风险程度的研究所应按规范先建立OSHMS核心要素一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并予以动态保持,逐步建立OSHMS。
5、2006年以前为推进工作第一时段,2006一2008年为推进工作第二时段,2008年一2012年为推进工作第三时段。集团公司各时段的推进目标为:第一时段结束,绝大多第一层次企业建立并通过OSHMS认证,其它层次单位已建立OSHMS核心要素并予以动态保持;第二时段结束,第一层次单位全部通过OSHMS认证,第二层次单位全部建立OSHMS、部分单位通过OSHMS认证;第三时段结束,集团公司绝大多数企业和半数以上的研究所通过OSHMS认证或建立OSHMS。
6、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自身参与市场竞争和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的需要,及早计划、安排开展OSHMS 建设工作,特别是高风险或有条件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只应将上述的推进层次和时段理解为集团公司整体推进OSHMS 建设的最低工作标准。
7、成员单位在开展OSHMS 建设工作中,应将OSHMS做自身管理体系、责任体系、组织体系的强有力支撑,有机的溶入全面管理之中;并充分考虑OSHMS与环境管理体系的优化整合及其与环境、质量体系的全面整合,规范处理体系间的接口和兼容问题。
8、成员单位在开展OSHMS 建设工作中,应充分保证:组织及机构的合理协调与分工;各类资源的有效投入;全员持续性的教育与培训;特别是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派专业骨干人员参加OSHMS审核员培训,形成自身OSHMS 建设的技术骨干力量。
9、成员单位须通过定期的内部审核,保证OSHMS或核心要素的动态保持和有效性,实现持续改进。
三、指导与管理
10、在OSHMS 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突出集团公司整体意识。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即成员单位OSHMS中最直接的极为重要相关方,对其OSHMS 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成员单位需将集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和指导意见作为自身OSHMS及其 建设工作的重要输入。
11、成员单位应将OSHMS 建设的计划安排、人员培训、启动体系建设、咨询和认证等重要环节、情况作为专项信息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12、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的要求,组织开展系统内OSHMS 建设的交流、观摩、考察工作,并对成员单位OSHMS 建设的咨询、认证进行工作指导,帮助成员单位建立OSHMS和开展认证工作。
13、集团公司极其注重OSHMS或核心要素运行的有效性。作为最直接的极为重要相关方,对建立OSHMS或核心要素但仍重复发生事故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必要的相关方审核,保障和提高OSHMS或核心要素的有效性;对未建立OSHMS、且安全生产管理不能持续改进、危害及风险不能有效控制的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将组织相关方的初始评审,促进和指导其改进管理、控制风险。
14、集团公司特别关注成员单位在开展OSHMS工作 中,咨询方、认证方对其作出的各种承诺,尤其是保密承诺。
15、集团公司对认证方实行动态目录准入,每三年考察、择优公布一次,成员单位在目录中自主、择优、择便选择认证方。凡不能保障OSHMS有效性和持续改进、或不能提供合理价格和优质服务、或不能认真履行承诺的认证方将退出目录。
四、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国家经贸委公告(第30号):2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