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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不得随意改变承托运人商定的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2 生效日期: 1991-04-22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一九九一年四月八日至十日,由交通部、经贸部、外交部联合组成的我国政府海运代表团在华盛顿就中美两国海运协定的执行问题与美国政府海运代表团举行了会谈。会谈中美方强烈地提出意见,说中国船舶代理公司在收取运费方面拥有实际的垄断权,并有改变承托运人已商定的运价的情况发生。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向我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发出的调查令中也提到了这一问题,并作为拟制裁我国航运企业的理由之一。中国政府海运代表团在上述会谈中表示:中方重申,中国没有限制国际航运运价的规定。中国在国际航运方面实行国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并且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商定。中方同时说明,中国的船舶代理公司是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政府的行政权力,只为承、托运人提供服务。中方主管当局将通知所有航运代理不能改变承、托运人已经议定的运价。并写入了纪要。为此,现作通知如下: 
  各船舶代理公司都要严格执行代理协议,按船公司的委托做好各项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承托双方商定的运价。这涉及企业信誉和经营行为以及中美双边海运关系问题,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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