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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6 生效日期: 1997-09-1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在前几次治理乱收费的基础上,重点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10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具体项目附后)。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通知》精神,立即取消本通知公布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摊派。对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取消收费项目决定,或继续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处,将非法所得收入全部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10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补充说明:1997年9月10日召开的全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电话会议上,宣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决定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11项,并于9月11日通过《宁夏日报》和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向全区公布,其中包括“供水增容费”一项。我区一些城市征收“供水增容费”,确实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未按程序报批等问题,属清理整顿的项目,但该项收费原则上符合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精神,且已开征四年。考虑到目前城市建设供水工程资金的来源及政策的连续性,决定该项收费在清理整顿期间允许其继续执行,不再列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要抓紧对该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请各地、各部门按本通知执行。) 
 
  一、城建部门1项 
  水表验表费 
  二、房管部门2项 
  房屋买卖鉴证费 
  抵押贷款鉴证费 
  三、工商部门2项 
  私营企业管理费 
  工商验证费 
  四、计划部门1项 
  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证书工本费 
  五、科学技术部门1项 
  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费 
  六、公安消防部门1项 
  消防设施配套费 
  七、交通部门1项 
  超载车辆上路收费 
  八、各市、县政府1项 
  公用设施补偿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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